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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制

  

  我国现在仍然处于从农村走向城市的过程之中。过去30年,城镇人口增加了4亿。到2010年,纯农村人口为7.2亿,不包括已经离开农村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人群。实际上这部分人群在中国的数量约为1.7亿至1.8亿之间。


  

  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这种农村向城市的人口迁移不可避免,预计30年后,中国农村将只有4亿人口。 [20]这样的转变将见证:从城市掠夺农村,走向城乡一体化发展;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从零碎的、多样的农村生活,走向更为一致的城市生活样态。这些转变会使越来越多的人期盼并接受超越地方习惯、风俗的普遍规则。仅就此而言,民主、法治将不单是影响人们行为的意识形态,更是会拥有日益广泛的现实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进一步改变,受到该意识形态熏陶的人们,感受到民主、法治对维护和促进自己权益重要性的人们,将会日益增多。在接受外部规制的同时,政府必须面对公众对民主、法治的现实需求,实现更多的自我规制。


  

  3.行政的民主合法性压力。我国的行政合法性(legitimacy)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国务院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行机关。 [21]但是,西方国家发生的“传送带”松弛现象,在我国尤为严重。更何况,代议民主制的薄弱,使得政府一直以来主导着经济、社会的变革。


  

  虽然这给了政府非常多的权力,但在民主、法治意识形态漫延的时代,也将政府推到直接对民负责的风口浪尖上去了。在相当程度上,让行政承担了更多的政治责任(即规则创制责任),而不是其本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即规则执行责任)。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民意的聚集非常快捷,质疑政府违背民主、法治的声音会很快成为公议事件,对政府形成巨大的民意压力。来自民间的压力,迫使政府不得不通过自我规制,约束具体的个人(包括领导人和普通工作人员在内),避免其渎职、腐败或滥用权力,以维护政府的合法性基础。


  

  4.官僚科层制的结构。行政的自我规制之所以可能,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系统的官僚制结构。官僚制结构的特征是上级指挥下级、下级服从上级。一方面,政府领导必须使自己负责的领域,能够经得起民众的检视,至少不能出现会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的问题。为此,他们愿意通过行政自我规制,约束下级的随意性,同时,还可以借此分担或转移问责风险。另一方面,主要由国务院发起、自上而下的“依法行政建设工程”,可以在行政系统内部责令下级按照上级的要求,进行自我规制的制度创新和试错。


  

  四、结论:重要的但有限


  

  由于存在上述动力,行政自我规制看起来在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它只是众多力量之一种,它也有内在的、很难克服的局限。最为关键的是,当前促使行政自我规制的动力,在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不足。


  

  首先,国务院作为行政自我规制的最重要推动者,不可能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监督全国范围内各下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实现自我规制的成效。在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乃至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传送带”,也同样会松弛。不少地方出台的自我规制文件,仅仅是在表面上迎合上级的要求,还是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仍然会在人们心中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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