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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我规制与行政法制

  

  该制度的实际运作,已经演化为“建议+自我纠错”的模式。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和2009年的唐福珍事件是该模式的最好注解。国务院分别在两起事件中,于2003年6月废除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废除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代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种自我纠错模式也已经延伸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事后审查制度的建构。早在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关于地方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备案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需报国务院备案。1990年,国务院首次制定了专门针对备案制度的行政法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根据该规定,原国务院法制局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法规、规章的合法性、一致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审查。《立法法》的出台,推动了国务院于2001年制定新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废止失效,但备案审查制得以延续下来。而且,新条例在继承原来的“依职权审查制”的同时,仿照《立法法》,引入了“依建议审查”的制度。


  

  2004年的《纲要》把备案审查制扩大至所有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的《意见》则指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对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国务院的推动下,许多国务院部门 [13]和至少30个省、市级人民政府 [14]都先后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办法。


  

  3.行政裁量基准。在现代行政国家中,立法者授予行政机关广泛的裁量权,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裁量权的行使也容易堕入随意,以至于出现滥用和显失公正的情形。为规范行政裁量,2004年的《纲要》指出:“要抓紧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该要求虽未明确提及“行政裁量基准”概念,而是用了“行政裁量标准”概念,但很快,实务界和学界都认同、使用“基准”一词指称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指导执法人员实施裁量的准则。 [15] 2010年的《意见》就采纳了共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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