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追究恶意诉讼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恶意诉讼构成欺诈时,如果这种欺诈的行为符合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要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我国实践中也出现过恶意诉讼者的行为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例{5}。刑事制裁是对违法者最严重的惩罚,对恶意诉讼进行刑事方面的约束,能形成威慑作用,并降低恶意诉讼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对恶意诉讼者进行有力的惩戒,也才能比较周全地保护恶意诉讼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并且提高诉讼的效率,进而维护良好的法律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
【作者简介】
章晓洪,上海市天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陈桂明.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15.
徐爱国.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法学家,2000,(2):121.
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168.
周.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5.885,901.
沈达明.比较
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250.
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9.
赵秉志.澳门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29.
【参考文献】{1}比如故意捏造事实,进行犯罪的告发,意图使对方受到刑事追究的行为。
{2}一是恶意诉讼造成了被告的损害;二是原告恶意诉讼具有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意,表面上是行使诉权,实质上滥用权利;三是被告的损害正是由于原告的恶意诉讼引起的。这样,恶意诉讼就符合侵权行为的三要素。
{3}详见http://www.lawhighway.com.cn/favchangshi/lanli.asp?articleid=1279.
{4}参见《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典》草稿建议稿,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但可惜的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始讨论的《民法典(讨论稿)》中,该规定却被删去。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同上书。
{5}实践中,曾发生这样一则案件:1997年6月,某地水利站站长利用站长的身份从本站主管会计处要来本站公章,以水利站借水利工程款的名义,虚开了向其三个儿子每人一万元借款的借据,加盖公章后交给其三个儿子。1997年12月,王某调出水利站后,指示其儿子持借据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水利站归还借款,法院支持了三个儿子的诉讼请求。事后败露。此案虽在定罪上有争议,但通过恶意诉讼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无疑已触犯了
刑法,应交由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详见《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又见于:www.jcrb.com/zyw/n11/cal197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