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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的发展趋势

  

  三、结论:紧密型关系模式将成为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的主要模式


  

  虽然世界各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迥异,但是在共同的法治化、现代化道路上,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紧密型关系模式来处理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优化权力配置和充分保障权利的实现。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转变的本质在于“要恢复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实体性统一,这种统一的原则是人的自由”[10]。可以预见,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紧密型模式的普遍化仅仅是公法领域革命的开始,正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至烈性特质,导致其充当了公法领域紧密型模式普遍化进程中的先锋角色。


【作者简介】
夏红,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卞建林.美国刑事诉讼简介.卞建林.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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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1789年,纽约州的一项法律中规定:除非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否则,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参见(美国)伯纳德·施瓦茨著:《美国宪法史》,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5页。
{2}以米兰达规则在美国的发展就可从一个侧面说明由于对宪法的理解的差异对刑事诉讼程序造成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irandav.Arizona,1966的判决中确立了“米兰达规则”,要求当逮捕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警方应当向其宣读下列告诫:第一,他有权保持沉默;第二,他们的供词将来会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他们享有接受讯问的时律师在场的权利;第四,如果他请不起律师,法庭可以免费为他指派一名律师。如果没有遵守上述要求而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则不具有可采性;接下来,在Harrisv.NewYork,1971案中,对Miranda案件中确定的“绝对排除”主义进行了修正,变为“有限的可采性”,认为执法人员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口供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是可以作为对被告人当庭陈述进行质疑的证据;而在NewYorkv.Quarles,1984中又确立了该规则的“公共安全”的例外——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警察可以不按照该规则进行讯问,取得口供具有可采性;并且在Oregonv.Elstad,1985中又认为在米兰达规则的程序问题上不适用“毒树之果”规则,从而进一步削弱了该规则的效力;虽然在Dichersonv. United States,2000的判决中再次确认了米兰达规则的重要性,同时裁定国会1968年通过的《综合犯罪法》(即第3501节法律)是违宪的,认为国会无权改变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规则;但是对米兰达规则的进一步阐释实际上进一步限制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他们在United Statesv.Orso,2001中认为警察可以对违反米兰达规则的讯问进行“补救”,而且后来获得的经过告知相应权利的口供具有可采性;Chavezv.Martinez,2003中最高法院认为反对自我归罪条款是被用来保护宪法的核心权利的,不能随意地扩大它的适用范围,而且违反了米兰达规则并不意味着就侵犯了其宪法权利。参见何家弘著:《米兰达后传》,载何家弘著:《证据学论坛(第六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版;程围著:《“米兰达警告”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载何勤华著:《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版;(美国)弗洛伊德·菲尼著:《美国刑事诉讼的新发展》,载陈光中、程味秋、郑旭著:《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立法最新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3}根据《1998年人权法》,该公约的规定现在已经成为法律。
{4}Human Rights Act 1998,s.6.
{5}从2003年6月,英国公布了宪法改革计划,宪法改革法的草案也已经在2004年2月提交上议院。这也许会对英国的宪法模式有所影响。
{6}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条。
{7}2004年5月15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共同主办了“宪法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问题、刑事诉讼权利的宪法化问题、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宪法应如何应对等问题。参见屠振宇、程雷著《宪法刑事诉讼法研究的展开——“宪法刑事诉讼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http://www.calaw.cn/include/shownews.asp?newsid=5725,2005-03-20.
{8}如2001年通过和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不仅明确规定了刑事追究和保障人权并重与平衡的立法宗旨、尊重个人的名誉和人格原则、人身不受侵犯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维护任何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等原则。参见《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6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而且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受审人的权利保障,也改善、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扩大了被害人的权利。陈光中著:《〈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简介》,载黄道秀著《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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