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性人权文件对各国的宪政发生了重要的影响,其中关于刑事司法方面的规定,已经被各个国家作为处理其在刑事司法问题方面的最低限度准则。这样的变化不仅是由于世界一体化趋势的原因,更主要的是在全世界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认同性逐步增强的结果。宪法精神的趋同性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理念的趋同性,使得刑事程序规范的内容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处理表现出某种相似性。
国内法律环境的制约和国际法律环境的引领,提供了内部和外部契合的双重条件,促进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朝着公共的方向转变。
第二,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直接正面的冲撞程度加深。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刑罚权行使的程序法,为了追诉犯罪的成功,国家权力可能会直接深入到个人的自由权利空间,此时,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直接碰撞。在所有的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中的对抗最为激烈;刑事程序运行的结果更是关乎身家性命。因此在所有的诉讼中刑事程序又极为特殊,一方面它作为保障社会秩序的终极手段,另一方面它又是个人捍卫自身完整、独立社会存在的最后机会。对于该程序而言,如何通过正当化的程序设计,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至关重要。
但是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况是权力与权利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冲突不仅没有减少的可能性,反而会随着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不断地升级。如何确保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在权力与权利直面时,二者的利益都能够最大化地实现:国家权力实现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个人权利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既是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核心问题。宪法侧重对权利和权力的一般性或称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宪法中的权利保障体系的设置也多具有总体性和概括性,刑事诉讼程序作为重要的人权保障的手段和机制,肩负着实现宪法构想,并在最为激烈的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中保障权利的任务。从这个角度上而言,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面临着共同课题,二者的靠近正是公法在构建权利保障体系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第三,人本主义的滥觞对权利保障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
权利本位说已经在各国的法律学说体系中占有了显著的地位,对于宪政和法律而言,人本主义就是立足于权利,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规范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人本主义影响下的宪法必然要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作为首要考虑的问题。人本主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滥觞,主要表现为以确立被追诉者诉讼主体地位为发端的,并逐步扩展到保障刑事诉讼中所有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