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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的发展趋势

  

  与俄罗斯相比,中国的变化更多地表现出渐进性的特征。1979年制定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时开始以及在以后的15年里,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一直保持着松散型模式。从90年代开始的宪政和法治化的讨论,深刻地影响了人们的宪法观念。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在程序设置的许多方面都考虑到了人权保障的客观需要,废除了免于起诉制度,规范了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并且为了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突出规定了法院统一定罪原则等。在体现和贯彻宪法中公民权利方面有了历史性的进步。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成为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的开端。而后,刑事诉讼法学界逐渐提出了“刑事诉讼宪法化”的观点,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写入“人权保障”的内容及加入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对刑事诉讼程序影响更加深远,正在着手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正紧密围绕着与个人权利至关重要的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证,而且从这时开始学者们开始普遍关注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问题{7}。从这些举措中,我们已经能够对着意塑造的紧密型关系模式窥见一斑。


  

  二、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转变的原因分析


  

  由于“刑事程序是对宪法性变化反映敏感的领域”[6],因此二者具有着天然的联系。对于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的认识是个历史的和实践的过程,虽然起初不同的国家在处理二者关系时采用了不同的模式,但是现在,紧密型关系模式的普遍化正在世界范围内逐渐成为一个事实。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殊途同归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


  

  第一,宪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基础性地位的巩固和强化。


  

  除了在少数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外,宪法在每个国家中的法律地位都是至高无上的,至少在理论层面上如此。按照这样的逻辑,宪法对于其他法律规范的引领也必然是其中应有之义。宪法地位的重要性和宪法权利的根本性,就必然使得其他法律规范严格遵从宪法,而且随着法治化进程在全世界的推进和深入。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政运动方兴未艾,宪法在国家中的权威性地位也在这样的浪潮中更加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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