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在二者关系发展的初期,主要被认为是在程序权利的保障方面发生的,但是随着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标准在美国的确立,法院不仅仅对程序内容进行考察,还要对法律的目的进行综合评价,“当政府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有以证明其行为的必要性和正当性。”[2]因此,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就进入和程序与实体方面皆密切关联的新境界。
19世纪60、70年代的正当程序革命中,最高法院根据宪法对很多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进行了发展性的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沉默权的确立就是其中的典型。这些权利不仅仅被看作是刑事诉讼中的权利,而且被看作宪法性权利来被尊崇和保护。虽然,许多权利发展到现在又有了很多的变化{2},但是刑事诉讼权利的任何些许的改变都无不根据宪法,在美国确是个不争的事实。
(二)分离型关系模式向紧密型关系模式的转变
分离型关系模式中存在两个关系形态:分立型和松散型。二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样态转变的过程中,其选择的路径也有所差别。
1.分立型关系模式向紧密型关系模式的转变
分立型模式的典型国家是英国。伴随欧洲的一体化进程的深入,英国的这种模式这在被悄然地改变。近些年,《欧洲人权公约》对英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制和指引作用日益突出,又进一步强化了英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分立{3}。可以预见,随着欧洲统一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会更加助长这种分立。但是同时,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欧洲宪法对英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正在逐步形成,并日益彰显。因此,笔者认为现在英国的分立模式也只不过是在更高层次的“宪法”统治之下的另外一种样态而已。在英国政府2002年颁布的《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所规划的司法改革举措都与《欧洲人权公约》保持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说就是按照《欧洲人权公约》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的精神在英国本国进行的改革,甚至在《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有些地方对此种行为已经予以明确承认,如参照《欧洲人权公约》议定书七的第4(2)条对双重危险原则的修正[3]等。“现在公约的内容已经成为英国法律的一部分,并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法院的行为必须与公约(规定)的权利相符合。”{4}。
英国在刑事诉讼领域规则的法典化是二者关系模式由分立型向紧密型转变的一个主要方面。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英国的法典化倾向也非常的显著。英国有关刑事程序的重要规则出台的时间表能够有力地证明这一点: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85年《起诉犯罪法》、1988年《刑事司法法》、1998年《犯罪与妨害治安法》、1991年《刑事司法法》修订、1994年《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1999年《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2000年《王室检察官条例》、2001年《刑事司法与警察法》等、2003年《刑事司法法》,等等。《所有人的正义——英国司法改革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要“根据新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的意见制定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和一部刑事证据法典”[3],英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典化进程,正是英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由分立向紧密转变的现实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