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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的发展趋势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的发展趋势



——紧密型关系模式的普遍

夏红


【摘要】由于宪政的深入发展、刑事诉讼中权力与权利关系冲突的日益加剧、人本主义的滥觞、法律形态的程序化等方面的原因,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变得更加紧密,世界范围内正逐渐形成紧密型关系模式的普遍化趋势。
【关键词】宪法刑事诉讼法;紧密型关系模式;普遍化;法律形态程序化
【全文】
  

  一、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模式的发展情况分析


  

  笔者认为,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主要有紧密型和分离型两种模式。所谓紧密关系模式是指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联系亲密,彼此之间的作用和互动频繁,相关法律规范互相融合,在适用中的区分不明显。美国和德国是该种关系模式的代表。而在分离型关系模式中,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相对疏远,彼此之间的作用和互动关系不显著。其中又存在两个亚型:宪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如平行线般的分立型关系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宪法刑事诉讼法如交叉线般的松散型关系模式,中国属于该种类型。


  

  (一)紧密型关系模式自身的强化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保障。”[1]但是历史地看,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紧密关系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仅从程序上的联系到程序与实质全面覆盖的过程。


  

  1789年的美国联邦宪法只规定了美国的政治体制构架,并没有对权利保障进行任何规定,这样的宪法出台后遭到了猛烈的抨击。负责起草“人权法案”的麦迪逊受到纽约州法律的启发{1}起草了10条法案,这就是联邦宪法1条至第10条修正案,后人将这10条称为《权利法案》。在10条修正案中有7条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以此为标志,美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紧密型关系确立起来。但是由于美国存在着不同的法域,并且实行的是联邦和州的两级司法体制,宪法中关于刑事程序权利的规定在一些州中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因此1868年7月28日联邦又颁布了第14条修正案,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为宪法刑事诉讼法紧密型关系在全美国实质性地推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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