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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的方式

论死刑复核的方式



从目的出发

赵旭光


【摘要】手段因目的而生存,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是为了实现两个目的,一是政策目的,二是救济目的。为了方便刑事司法政策,死刑复核程序倾向于行政审批方式,而考虑救济的目的,似乎更倾向于司法裁判方式。为了平衡两目的之间的冲突,参考美国量刑听证与上诉审这两种程序,也许一种有限的司法审查方式更适合当前的司法体制。
【关键词】死刑复核;目的;手段;方式
【全文】
  

  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从程序上来说死刑复核之特别有两点:第一,普通刑事案件在经过两级审理之后,即产生生效判决。[1]而死刑案件在“终审”判决之后并不算终结,还会进入一个特别的复核程序。第二,理论上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作为会直接处分被告人生存权的死刑复核,应当具有诉讼的特征,然而这个特别程序并没有这样的司法性。第二点特别有点不同寻常,因此也招致了学界的一致批评。笔者拟从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目的出发,来对之进行探讨,以图找到一个合理的解释。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


  

  目的,是人对某种对象的需要在观念上的反映,是人在行动之前在观念上为自己设计要达到的目标,目的的实现是一个由主观到客观的过程。[2]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目的解释从根本上是向前看的,强调为适应未来而解释法律,强调法条实现时所具有的合理含义。[3]考察立法目的,对于事过境迁的理论和司法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为我们可以借此来明确立法的历史目的和现实功能[4]的差距,找出目的实现出现偏差原因,从而休正司法方向或者修正目的。[5]因此,在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前夜,探讨一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应该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政策目的


  

  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滥觞于中国古代自汉唐始贯穿千年封建社会的死刑“详复”、“复奏”。在中国古代,自汉开始,死刑的最终决定权统一由中央行使,一直到清末也未改变,只不过在不同的朝代,负责最后核准的机关和程序略有不同而已。关于死刑复核的历史,学者已有非常详尽的研究和论述,本文即不多赘述,仅拣关系密切之处,以供论述之据。依笔者看来,古代的死刑“复核”,大多由最高统治层——皇帝来直接、最终核准死刑,其直接目的在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封建社会,儒家思想被奉为治国经典,主张“以德为主”,对刑罚的适用强调的是“明德慎罚”、恤刑慎杀。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一曰“仁”(或称德)[6]、一曰“礼”,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7](《论语?为政》)”董仲舒《春秋繁露?俞序》中言到:“霸王之道,皆本仁”,认为王道与霸道是一致的,即都以“仁”为基础。而早在春秋,孔子即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哪五行?“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8]因此,儒家思想讲究“仁政”,为仁者,“宽则得众”,“天则任德不任刑也”[9]。由于儒家理论为封建专制的等级特权的统治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和思想上的指导[10]。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公孙丑上》)“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他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孟子要求国君行仁政和重民的出发点,都是维护君权。因此,自汉始,儒家伦理被历代统治者奉为神圣,作为统治的思想。“测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孟子·告子上》)由此出发,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封建君王对判处“草芥小民”死刑这样一个似乎并属于“军国大事”的正常司法程序如此重视,乃至“三复奏”犹不足,还要“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又三复奏”。“恻隐之心”,难说未有,然而以此慎杀行为昭示天下,显示其“仁”,进而保确其统治地位的牢固,恐怕是最根本的目的。正所谓“内多欲而外施仁义”(《汉书·汲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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