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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上)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与立法完善(上)


杜新丽


【摘要】作为司法外解决争议手段的国际商事仲裁兼具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混合特质,从而使得法院对于这一制度进行审查成为必要与必然。仲裁的司法审查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仲裁开庭前的司法审查,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司法审查,仲裁裁决作出后的司法审查。仲裁作出后对裁决的司法审查尤为重要;但这种审查必须是适度的,应当承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简化和明确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审查应以支持和协助为主,控制和干预为辅。支持和促进仲裁发展是法院行使这一权力的立足点。我国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通过对《仲裁法》的修改,建立适度的司法审查制度。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仲裁裁决;适度审查
【全文】
  

  仲裁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化的形式[1],由于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仲裁已经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一种常用的手段,成为诉讼的重要补充.尽管仲裁与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也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方法之一,但是各国仲裁法和有关的国际商事仲裁公约都规定了法院对仲裁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制度,赋予法院对仲裁进行干预和协助的权力。有学者认为“由于在传统法律原则上,仲裁是一种民间性质的法律冲突救助机制,这就决定了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的审查问题”[2]。在笔者看来,当仲裁逐渐发展并越来越多地得到各国司法制度的支持时,法院的司法审查将对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其整体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鉴于此,深刻认识司法审查的发生机制,运行轨迹以及其作用范围,把握法院审查的尺度,做到适度支持与监督,对于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意义十分重要。


  

  一、法院对仲裁进行审查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实际上,该领域的司法审查要解决的就是法院和仲裁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仲裁管辖权、指定或撤换仲裁员、采取中间措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等等[3]。由于担心立法授权过大以及司法审查权的滥用,对于是否应该对仲裁实行审查曾受到学者的置疑,反对者们认为:法院从未放弃过对仲裁裁决随意性的厌恶和对仲裁一裁终局的公正性的怀疑,认为法院的司法审查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会高悬于仲裁制度之上。笔者认为,要研究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即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就有必要对仲裁的性质作一分析,从此入手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个问题。关于仲裁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目前学术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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