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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十年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为此,有关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努力推出了一系列的立法建制举措,来兑现我国入世之际的各项承诺。例如:关于公开性(透明度原则),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1年还专门推出了专项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平等性(非歧视原则),十年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关于调整非公有制经济的国家政策,并在2004年修宪时把“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新的宪法原则和国家政策写入了现行宪法;关于公平性(良好市场秩序原则),十年来我国推出了一系列市场管理和反垄断法律法规,作出了加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立法建制努力,还首次在2004年修宪时专门写入了人权条款、社保条款和补偿条款,在2011年初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于长期争论不休的公共利益范围作出了系统和明确的界定(第八条);关于安定性,经过长期艰苦的共同努力,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已有240部法律、607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以及上万个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都成为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保障条件;关于参与性,十年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从立法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监督救济等诸环节,推出了诸多制度创新举措,例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为环保部)推出的规章《环境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关于服务性,我国从2003年开始,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多个重要文件,都正式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型行政机关的要求,有的地方(如湖南省、深圳市)还探索出台了关于行政服务的专门地方立法;关于规范性,从推出第一个专门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来,现在山东省、四川省凉山州等地方也陆续推出了关于行政程序的地方专门立法,许多地方、部门还探索推出了行政执法的裁量基准。


  

  这些立法建制和运转实施的努力,使得我国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面貌大大改观。当然,各种问题和困难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深层次的观念误区和体制矛盾仍然存在,须要不断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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