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央视诸频道由于不在被限范围内,可以继续推出各类娱乐节目,在市场竞争中享有政策造成的优势。
其次,原本由于节目质量差、无法触及观众笑点、也无法吸引观众眼球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频道,则获得了政策赋予的契机,得以在降低了的竞争平台上苟延残喘,而不必提升竞争力而求生存。
再次,原本在制作和提供娱乐类节目方面有优势和特长的频道不得不放弃某些现有或准备推出的栏目,而投入资源去搞自己并不擅长的新闻、科普或少儿节目,导致资源分配的无效率。
最后,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直接干预模式最终会导致总体上的资源浪费和效率较低:每个频道都有相当比例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少儿、纪录片等类节目,重复在所难免,观众选择严重受限,节目水平难以提升。
其实,正如广电总局的回应所言,要反的不是娱乐,而是低俗和虚假。但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应当是鼓励提供更高质量的娱乐节目,而不是限制娱乐。
不容否认的是,人民群众在辛苦工作或学习一天之后,回家打开电视的主要目的不是接受教育,而是寻求身心愉悦。尤其是在当下的网络社会,电视作为新闻提供者的作用都已经大为降低了,娱乐功能愈发凸显,这使得广电总局所使用的“过度娱乐”一词十分难以理解。
作为一种表达形式,电视节目在世界各国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最好能够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才能与市场机制相衔接,并促进公民道德自主性和自律性的发育与成熟。
电视节目分级是常见的制度,比如美国法律将电视节目分为TV-Y(适合于所有儿童)、TV-Y7(针对7岁以上儿童)、TV-G(老少咸宜)、TV-PG(家长引导)、TV-14(不适合14岁以下儿童观看,家长严格注意)、TV-MA(因含有暴力、性或粗俗语言内容而仅供17岁以上成人观看)。这样既能起到保护青少年的作用,又能为成人保留足够的自由选择空间。
中国政府秉持父权主义的治理理念,将成年人也视为缺乏自控和自我负责能力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不利于公民的道德成长。
此外,程序性规则的引入也是法治社会的通例。比如不能由行政机关直接下令禁播,而应当由主管行政部门向中立裁判机构(一般是法院)申请禁播令。比如,香港《广播条例》第七条规定,凡有煽动针对任何群体(按肤色、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族裔或原属国际所界定)的仇恨、导致香港的法律与秩序全面崩溃、严重损害香港的公共卫生或道德风化的情形之一者,政务司司长(而不是其属下的广播事务管理局局长)可向法院申请禁播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