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叙说法学院的“风景”——解读苏力的《走不出的风景》

  

  五、(作为开始的)结语:苏力所描绘的“风景”中的缺憾!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对《走》一书做了一个初步展示,当然我承认这种思考还是有私心的,因为无论是对整本书的解读,还是对每一编的具体内容的安排都充满着自己的思考,即思考法学院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这是一个还没有得到充分挖掘的学术问题,至少在法学领域还没有得到充分思考。


  

  通过考察该书,笔者发现该书也存在一些缺点,即苏力所描绘的、关于法学院的“风景”中缺少一道风景,即从事教学的老师,当然在这些风景中有从事学术的老师(在目前分工如此细密的今天,如果具体到中国语境从事学术的学者几乎都在体制内,大部分都担任教师角色)。


  

  不过,我相信作为法学院院长,他们接触法学院的老师应该是一种常规事务,也肯定会以院长角色针对从事教学的教师发表各种讲话,抑或致辞(虽然由于是常规事务,与一年一度的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还有偶尔会出席的其他场合显得太多,特别是担任很多年的院长而言更是如是)。但是,在该书我们阅读不到,或许是还不想展示,抑或在这方面实际上真的没有?


  

  但是,无论是那个原因都表明作为教学的老师这个角色在法学院整个“风景”中不重要!如果这是真的,苏力在致辞所表达的、对学生的要求和期望又如何实现?因为无论如何苏力对于学生而言就两次(迎新与毕业),而老师则天天接触学生,如果没有非常有力的贯彻(当然不排除,教师在教学中的创新),一切都只是虚无而已。


  

  否则,“致辞和修辞”也仅仅只对苏力有意义而已,对中国法学教育未必真正得到推进,没有后来者,前者的一切努力也必定会风沙被淹没!


  

  当然,还有其他,比如说,该书的《祝福我们的法学院》一文就是我非常喜欢的一篇文章,值得从法学院的发展和中国法制建设的推进的视角再解读:


  

  至少在我看来,如果简单地说,这是在中国转型社会背景下,法学院内部如何思考法学院的发展问题;其实,无论对错,都是可以的,而且对于一个法学院来说也都是一笔财富,君不见美国制宪会议中的反对派与赞成者、美国南北战争中的南方和北方阵亡的军人都是英雄,而非历史耻辱柱上的人物。


  

  或许,我们的不足在于太政治化、泛道德化,同时个人利益也参杂其间太多,让我们无法拒绝有些“诱惑”?!其实,也正因为我对中国法治、中国社会的其他思考[44],我的思考是,不想理解其间对错(虽然对错本身也很重要),它们一起构成中国的历史,都在诠释中国深层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就不是我相对这个问题上发表一点意见了(其实,我对此不敢兴趣),而是我觉得这个问题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问题,我才仔细阅读这篇文章透出来的各个零星信息,但可以在其他地方找到思考的原材料——这才非常重要。


  

  正因为这些解读,其实也与我的关注有关,这部分就成为了一个开始的结语而已(如果以后能够研究法学院这个话题的话);只不过在本部分只关注苏力描绘的“风景”和“风景”之上的“风景”!


【作者简介】
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宪政理论。
【注释】

在今日中国,法学教育一般都在法学院进行;要么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要么就是政法大学(如果是政法大学,则可能又有单独的法学院与其他学院如民商学院、刑事法学院等,也即这些学校虽然名为政法大学,却已经成为综合性大学,至少是文科性的综合性大学),或者与其他系(如中文系或者政治系等)一起组成法政学院或者人文学院。
这个问题在现在好像不是一个问题了,我不是说中国现行课程、教学计划完美无缺,更或者说中国学者已经达成共识了,而是说现在大家不讨论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讨论比较多,代表着可以有孙晓楼的《法学教育》、贺卫方主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等著作中可以得到体现。
这两者其实是一体的,中国法学界比较重要的法学文献都是由它们组成,如方流芳、朱苏力等学者的深刻思考。
如陈绪刚对美国案例教学法的介绍,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陈绪刚:《“朗道尔革命”——美国法律教育的转型》,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0卷第1辑。
如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载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孙伟:《近代中国最著名的法学院——东吴法学院之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到目前为止,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还没有多少关于外国法学院研究的论文,更没有这方面的专著,而且翻译为中文的专著也没有。不过,笔者也收集到一位哈佛法学院学生理查德·卡伦伯格把自己的求学过程写成一本书,即《毁约:哈佛法学院亲历记》(由胡正勇翻译),在2003年由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这也不是对法学院本身研究的专著。
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读<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八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8-403页。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其实,对之进行充分展示也不是笔者在这篇文章的主旨,而是想以苏力这本著作所表达的某些思考作为我们扩张思考中国法学教育的新视野;或许,在资料、思考更为成熟时,笔者会对之做进一步研究。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读<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八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8-403页。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自序”,第Ⅷ页;另注,后面的叙述中,只注明引注页码。
在这里,作者不是以教师身份对学生进行观察,而是法学院院长身份思考的学生形象;在这时,他不是面对具体的学生,而是面对刚刚入学的大学新生和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可以说是“徘徊于新生与毕业生之间”,刚刚送走了毕业生,马上就迎新。
这些形象是笔者根据这些致辞的基本内容构建的,而可能不是作者当时就想表达的形象,因为作者在致辞之时,至少在最初几年很难有一个确定的打算和思考,并且在10年间一层不变的铺成开来;但是可能的情况是,在经过几年的时间后,作者在准备新的致辞时不断检视原来致辞的过程中会影响最终的形象。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法律的职业是一个精英的职业!?》,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49947&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5月26日。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8页。
其实,严格说来,在前面的对毕业生的这些要求同样是一种告诫。对于毕业生来说,已经完成大学的基本任务,不需要再提出大学时期的任务,而是需要以自己的经历、观察和思考为这些毕业生提供一些在将来日子里如何看待自己、如何期待他人对自己的评价,以及一些特殊的注意事项;这是都应该属于告诫的范畴。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58页。
实际上一点,还可以参考其它文献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蒋志如:《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当然,如果从教育的目的看,学生无疑应该受到最重要的对待;但肯定不需要院长天天面对这些学生,在这个方面,最重要的事情可能就是为教师的教学、专业讲座、学生的学习提供最优质的行政性服务吧,至少在我看来如此!
其实,这一点,苏力用自己的行动至少在该书就已经做到这一点,对此还会在后面详细分析,即对该书的第三编中对致辞与修辞之间的学术思考问题的评价。但是,在我看来,苏力的这种贡献(包括与其他贡献一起)的确非常重要,不过如果将之嵌在中国这个大背景下则显得前景惨淡(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4页。
当然,苏力还提及了法学与艺术之间的另一方面,法学、法律能否为艺术提供自己的贡献,当然最低层面的贡献就是为艺术提供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过苏力认为这很难(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9-162页)。
如苏力运用尼采、福柯的知识从事的法学研究(如对社会契约的知识考古思考;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274页);还有将法学与文学的结合形成的专著《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高宣扬:《后现代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322页。
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试论中国法学学术的门槛》,待刊稿;在这里,笔者分析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和体制决定了中国学术的准入非常低,很多人都可以做学问,导致中国当下所谓的法学学术人过剩,也导致了当下的学术低水平重复和学术论文发表的不公平竞争。
其实,苏力对法学教育的问题不仅仅有这些致辞,更有其他关于法学教育的专业论文,如《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和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春季号),《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法学》2006年第2期),《法官素质与法学院的教育》(《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法学家》2006年第2期),等(对此,笔者也有专文分析,请参见蒋志如:《浅析苏力法学教育思想》,待刊稿)。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2页。
同上,第215页。
冯象:《Re:致辞与山寨——序<走不出的风景>》,载法学创新网,http://www.lawinnovation.com/html/bwgs/4203868228.shtml,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5月28日。
这其实是一个共赢的局面,但在中国当下行政人员与科研、教学人员的现有关系格局下,没有任何一方对对方满意,导致的结果却是“共输”;如果扩大来看,这又何止是法学教育领域,其他领域都差不多。这也是笔者在观察中国当下法治、社会、科技在社会转型中出现的复杂关系的基本判断(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妓女、“二奶”与中国法治建设》,即刊《香港社会科学学报》;还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卷(总第18辑))。
在笔者看来,这道风景的确应该礼让法学院院长,他们的成就、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就在这个场合得到充分体现,其实也是他们的追求,因为这道风景就是盘算法学院又多少家底可以拿出来让所有人欣赏。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25-265页。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6-294页。
这两篇文章都是在2007年7月21日写完,这表明作者在反思法学院院长致辞经历中,同时在思考这两个问题,而不是思考其中一个问题,在若干时间以后再想到另外一个问题;实际上,根据笔者的思考,作者是在一件与法律学术本身没有关系的事情时,由于学者惯有的敏锐性而想到这个问题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后来通过充实才将这两个问题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另外,如果让笔者“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话,或许作者当时只打算在一篇文章表达,结果却发现一篇文章无法容纳所有内容,就将这些内容分成两篇文章。
比如,玛莎·努斯鲍姆认为美国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官波斯纳在玛丽·卡尔诉通用汽车公司艾莉森燃气轮机分公司一案时,就用文学的修辞方法描绘该案例的发生过程,对该案的性骚扰的认定担任了很重要的角色(具体分析,请参见【美】玛莎·努斯鲍姆:《诗性正义——文学想象与公共生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9-158页)。
比如说中国法制出版社曾名出版的一套丛书《法窗夜话系列》,如龙宗智的《上帝怎样审判》,郝铁川的《法治随想录》,徐国栋的《西口闲笔》,刘星的《古律寻义——中国法律文化漫谈》,如此等等。
读者诸君请注意,笔者在这里不是想比较苏力的思考和分析在思想和理论上与其他人有高下之分,而且在于表达苏力在处理自己与风景的关系时与其他人有不一样的地方,这是一种创新,而且肯定是一种创新!
在今天求稳、而且在转型社会的事故多发期,官员,即使是大学的行政管理者官员也不愿意出问题,只愿意不求无功但求无功,如果在发言中说更多自己的心里话可能有很大的风险。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页。
其实,上述两点也展示笔者对学术创新的一点思考,具体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从业余到专业的追求》,待刊稿。
在我看来,中国当下很多法科学生既不知道具体法律条文,更不知道案例,更没有能力分析案例,特别是依据一定的方法分析案例,虽然专业知识不仅仅表现为这些方面,还有就是理论知识;如果我们将中国的法学教育与普通法教育相比较就可以知道我们对专业知识多么无知,即使是大陆法系的德法两国也有专门的实习时间(1年或者更多),从而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而中国的法律实习却有名无实(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何去何从的中国诊所法律教育》,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
对此的整理和思考,可以参见蒋志如:《试论苏力的法治本土资源论的形成》,待刊稿。
苏力:《走不出的风景——大学里的致辞以及修辞》,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自序”,第Ⅶ页。
在这里,由于篇幅无法表达清楚,而且我的思考也目前也不太体系;但是我明显可以感受到很多问题(这些分析和描绘,到现在零星地表达在我的一些文章中,特别是我已经完成的博士论文,如果机会成熟,会尽快出版)。这些问题背后潜藏的东西教会我不抱怨,不再是愤青,“从吾所好”,争取在这个空间内做点事情而已!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