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对于既作为法学院的管理者,也作为一名学者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象,或许从他在《走》一书中的几篇可以勾勒出一个大致的轮廓:第一个层面,法学学术必须创新。但要做到学术创新,则至少做到第二个层面,即:
展开真正的学术批评,也要尊重、传承学术前辈,更要超越学术前辈(p122-128),以实现法学的发展(p173-175)。同时,在学术批评与学术过程中,学者不能将一些问题、特别是学术性问题泛道德化、泛政治化,要爱惜自己的羽毛,珍爱自己的、大家的学术事业(p129-132)。而上述仅仅是一些“指导性”意见,还需要扎根到中国法治实践,为中国当下的法治实践提供解释(P133-140);因为法律是世俗的、也是地方性的,很难超出国家范围,但法学在提供解释时不仅仅需要观察,还需要想象力、创造力,即使失败,也正如作者所说,“我情愿做一块被废弃的石头,以个人的失败为这个民族的成功奠基[21]”(141-144)。在进入中国法治建设实践,除了真正参与(如立法)之外,参加法律援助(p151-153)和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们(p176-193)的交流和互动无疑也是非常重要的形式。
但是,仅仅局限于法学领域肯定无法创新,必须扩展法学的视野,将其他学科纳入思考。因此,在《走》中我们看到了最需要想象力的学科,即艺术学科,当法学与艺术相结合时,当法学能够向学习艺术的想象力时,法学也就变成了“……多汁的人生”(157-162)[22];当然在《走》一书中,还有其他经济学学科,因为法学不仅仅需要想象力、创造力(这些可能还没有充分成熟),更需要有成熟的理论、经验事实支撑,而这一点经济学能够提供(p145-150);虽然苏力在该书并没有提及更多的学科,但扩展法学视野肯定不限于这两个视角,如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对法学的滋润,就是他自己在思考法学时也不仅仅用这两个学科的知识[23]。
通过这个层面,方能抵达第三个层面,即“凝聚法治共识”(p154-156),而且特别应该在热点,关注热点(p169-172)中凝聚一种关于法治的共识;只有在这种共识的基础上才能更顺畅地推进、解释中国法治实践,而且在形成了的关于中国法治共识的理论、知识之时,在与西方交流和对话的过程中才可能有更多的知识互惠,而不是知识征服(p163-168)的现象,因为依据福柯的观点,知识本来就是网络化权力的表现形式之一,能够达到控制和规训的目的[24]。
第三道风景,法学教育。在社会分工非常细密的今天,作为学术人几乎都经历了法学院教育,都曾经是法科学生;因此,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的出口,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决定了法学学术的准入水平[25]。进而言之,前述法学院中的前述两道风景的情况最终要求我们关注法学教育,这对于处在北大法学院院长的苏力来说,肯定不可能保持沉默[26],在《走》一书中:
其一,法学教育本身。
苏力描绘了中国法学教育的两个基本任务,一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人,一是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学术知识上的正当性(p194-201);而这两个任务是否实现,或许可以通过法学院提供的产品观察,即通过培养的法律人、政治家和法律文化——用原文表达,即“为国家提供法律制度和思想,对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发展起长久作用,并成为这个民族的文化财富的一部分[27]”(p202-205)——三个具体产品观察;而且这些产品不能是只在法学学历表现而已,还应该以这些(职业者)人具备一定的能力,具备“学习、增长自己理解、分析和行动的能力[28]”(p214-216)表现。还有需要注意的里一个问题,即它与通识教育关系,但必须注意这种通识教育也应该是以培养能力为中心的通识教育(即以培养观察、分析和理解问题的能力),而非培养“小资”意义上的“博雅教育”(p209-213)。
其二,与法学教育相关的行政管理。
或许,法学教育从来就不仅仅是教育一个问题,还有(法学)教育中的行政管理问题,即法学院的行政者对教学的支撑功能,没有后者的支持前者,要得到很好的运行几乎是不可能的,正如学者冯象引用一位老人的话,“……‘大学去行政化’的口号不对。教学、科研哪儿不要高效的行政服务?[29]”。苏力在《法学院的管理》中就提及必须将科研教学人员与行政人员专业化,不仅仅提高前者地位,还要提高行政人员的的地位和尊严(因为他们是为大家服务的)[30](206-208);然而,改革行政管理(特别是其中的深层问题)总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利益的摩擦,但如果能够限制在如何推动法学院发展的框架内就属于正常现象(p219-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