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三)

  

  (三)、关于审判中推理的命题


  

  1、 在并且只有在对于争议事实主张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是基于提交给决定制作者的相关证据获得的推论而作出之时,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方法才是“理性的”。


  

  2、 由证据所作的推论是否有效是由逻辑法则来规范的,适应于对事实主张盖然性判断的形成和确证的典型的推理模式是归纳法,而演绎法起着第二位的作用。至于是否所有的盖然性推理原则上都是数学式的,或者,是否有某些法庭上的盖然性判断原则上是非数学式的,也即是培根主义的,还是一件尚存争议之事。


  

  3、 将归纳法运用于现有的证据,对过去事实主张赋予盖然性的真实价值,乃是有可能的。


  

  (四)、关于审判模式的命题


  

  如果上述的观点体现了证据理性主义理论的标准要素,那么,要在证据理论和审判理论之间划分明确界限,显然就只能是一个虚构。一般来说,证据理论以审判理论为前提,或者构成审判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对于这种关系的论断也有必要持慎重态度。这部分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证据学者都对审判理论发表了明确和成熟的观点,部分是因为在英美审判制度的目标和成就的相关表述上,学者们所达成的共识,较之在证明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上所达成的共识,要来得少。然而,我们可以把理性主义的审判模式作为理想模式,这个模式既适合证据的理性主义理论,也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成熟观念所认同。边沁提出的审判模式稍作修正,便构成了理性主义的审判模式。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重要证据法学者都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但是,证据的理性主义理论必然以边沁提出的那种以“决定的正确性”为主要目标的审判理论为前提条件。虽然关于该审判理论还有许多细节方面的争议,但这种争论都不是针对该理论的“合理内核”。由边沁提出但稍经修正的理性主义审判理论,表现为两个模式:第一模式是对立法内容的设定,反映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程序工具主义是该模式的理论基础;第二模式是对司法理想的期待,为第一模式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在这两个模式中,第一模式是决定性的,第二模式是反应性的。


  

  第一模式的内容是这样设定的:


  

  1、 形式法的


  

  2、 直接目标


  

  3、 是根据对提交于(以一种旨在导致真实和发现非真实的方式)


  

  4、 被认为是有能力的


  

  5、 和公正的


  

  6、 具有反腐


  

  7、 防错的充分保障的


  

  8、 并且具有充分复核和上诉规定的


  

  9、 决定制作者的


  

  10、 既有关联性


  

  11、 又有可靠性的


  

  12、 证据


  

  13、 的仔细的


  

  14、 和理性的


  

  15、 衡量


  

  16、 通过对由法律预先规定的精确的特定事实主张,也即争议事实


  

  17、 具有重要性的


  

  18、 真正的过去事实的


  

  19、 精确决定


  

  20、 并通过对被认为与功利主义(或其他的善)相符合的


  

  21、 有效的实体法


  

  22、 的正确运用


  

  23、 作出正确的决定。


  

  第二模式是这样阐述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