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布利尼将其建设性的论点概括如下:
1、 诉讼的社会性目标要比个人目标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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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通过诉讼所追求的压倒一切的目标,并不是使用理性非暴力地解决个人之间的纷争,而在于尽可能准确和迅速地发现真实和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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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古老的语汇应当最大限度地予以保留,但对其涵义的解释应当具有可行性,因而应当限定于单一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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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所以的实体法规范,包括用来决定事实推论的证明力的规范,都应当从证据法中剔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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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口头补证规则和法律的推定规则不应当被视为证据法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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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任何排除对主张者案情有证明力或构成作用的事实和证据的规则,都是极端错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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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任何赋予证人特权从而妨碍真实发现的规则都是极端错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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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主审法官应当强化其权威从而发挥其管理诉讼的机能,而不应当屈从于陪审团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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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布利尼的专著《现代证据法专论》是在1911年到1916年期间出版的,共五卷,这是坎布利尼用来表达其思想的主要著作。这本书涉及范围极其广泛,它无论在篇幅还是在修词造句上,都可以与威格摩尔的《专论》一比高低。但不幸的是,有几个因素的存在使这本书的影响大减。首先,威格摩尔的《专论》早在几年以前便问世了,并已经在该领域占据主导位置。要对这样的一部著作进行挑战写就一部与之匹敌的著作,实在是需要勇气和付出的。坎布利尼确实是能干的、执著的,也是知识渊博的,但是,如果说他还不能与威格摩尔并驾齐驱,则也不是对他的一种贬损。
其次,作者在完成其最后三卷之前就已去世了。由于编辑在脑子里仅仅是获取实务者的短期使用效应,因而这本书编辑得非常之快。尤其是,出版商居然没有提及作者的去世。可能正是因为该书在作者去世后的拙劣编辑,因而只出现很少的评论,其中有一些是用来批评出版社和编辑者的行为的。
坎布利尼之所以未能获得较长时期的影响力,除因为其政治上的有争议的见解外,就是因为他的基本关心所在,就是在于提出一种改变证据法及其研究方法的主张。但是他为此目的所选择的方法则是百科全书式的。在序言中,他极力地强调,他脑子里想达到两个目标:其一,为实践工作者提供一本非常切合需要的参考书,而“免去他们对历史发展追本溯源或者达致正确认识的过程”。其次,“为了补充或促进证据法的功利主义优势,该书在设计上以及内容的安排上都尽可能做到精确”。如同斯蒂芬一样,他的目标在于简化证据法,使之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但是他没有采纳斯蒂芬的易致混乱的关联性原则。与其他证据法学者不同的是,坎布利尼对证据法学研究所采取的方法是一种管理的视角而不是程序的视角。它将证据条规则仅仅看作是“司法管理的几则简单而有基础的准则”的一种说明。这些有些隐晦的说法隐含着这样一些设想,这就是他想使这本书立即成为实务中的参考书,同时提出从实质上改变证据法的主张,并改变美国证据法的精神。坎布利尼强调他的著作和威格摩尔的著作之间存在区别,这是有道理的。但是他并没有解决这样一种矛盾:一方面,要就既定的证据法原则对实务界提供详尽的阐释信息,另一方面,他又希冀能够形成一种论战性的和谐协调的理论体系。他的这种力主改革的观点致使他超越了解释者的界限,而往往将这种解释当作为改革或者应然之法的直接建议。这一点尤其表现在他对证据法的判例的态度上。撒耶曾经主张为庞杂的证据判例提供一个有序的系统的构架乃是理论工作者和法院的任务,而不是立法机关的任务。他说,造成烦难的一个原因便是将那些基层法院的某些具体的证据裁决,看成是具有拘束力的裁决,但殊不知它们“缺乏成为判例的一般性要素或原则”;其他一些仅仅应当将它们视为是对基本原则加以说明的判例,也被当作是对狭窄的技术性问题具有拘束力的权威判例。坎布利尼比撒耶走得更远,他极力主张将证据规则看作是必须遵守的先例乃是“不科学”的。撒耶曾经认为判例法应当被重新解释并且要有所扩张,从而使之形成一个有内在联系的原则体系。斯蒂芬的模式对撒耶很有吸引力,但撒耶拒绝接受其理论构架中的主要内容。坎布利尼在理论体系上更倾向于与边沁相似,主张建立一个不受形式证据规则调整的完全由法官裁量的体系。不幸的是,他的这个观点既不符合美国的司法实践,也不符合法律职业者的观念,并因此而严重损伤了这套五卷书欲作为实务参考书的价值。坎布利尼的理论模式与边沁的《司法证明原理》更加接近,而与威格摩尔的《专论》则距离较远,因此它更像一本理论性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