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格摩尔的代表作是《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法专论》,对这本书,其论敌摩根教授是这样评价的:“这本书不仅是最好的,到目前为止是最好的证据法专论,而且也是英美法其他任何相仿学科中创造出来的最佳著作”。其他评论者也是赞誉有加。威格摩尔在该书第一版的序言中这样陈述其写作目的:“首先,将英美证据法阐述为一个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体系;其次,梳理互相冲突着的司法判例,使之形成由原则和规则组成的一致性成果;第三,提供所有的资料,确定美国五十个独立司法辖区证据法的现状”。
从该书的一开始,威格摩尔并没有过多地关注证据原理的阐释,而是非常详尽而有深度地探讨了主要证据规则的历史和理论基础;他也收罗了大量的关于法律心理学和法庭辩论术方面的资料。同时,他仿效撒耶,将那些属于实体法或程序法方面的内容也排除在外。
威格摩尔的《专论》不仅在学术上,而且在指导实务上都获得了成功。可是,这本书的专论形式使它难以形成一个体系化的证据法理论。为弥补这种缺憾,他撰写了另一本书:《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后来改为“科学”)》。在这本书中,威格摩尔开门见山作出了如下陈述:“对一个法律人而言,证据原则的研究分为两个明显的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明,这部分是同对立说服的推理过程相关的,这种说服乃是思想对思想、律师对法官或陪审员、各方都寻求触动审判者的思想。另一个部分是可采性,这一部分是由法律设计的程序规则,是基于诉讼经验和传统而形成的,是为了防止审判者(尤其是陪审团)形成错误的确信。后者在我们正规的研究中占有最大篇幅,事实上,几乎全部被这种内容给垄断了,而前者则最终被忽略了,而只是在实践过程中通过随意或经验的方式获得对它的认识”。
威格摩尔认为,“证明的科学”是先于证据的审判规则的,也是比证据规则更重要的。在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中,“证明的科学”被忽略了。由于证据规则注定是要减少其重要性的,那么,发展证明的科学变是至关重要的。“所有的人为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或许都要被摒弃;可是,只要审判依然是为解决法律纠纷而寻求真实的理性活动,证明的原则将会永远存在”。
无论是从商业还是从知识的影响力上看,威格摩尔的《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司法证明原则》均要较《专论》而逊色。体系化的证据法理论依然将注目点放在证据规则上。二十世纪的学者相对十九世纪的学者来说,对证据的历史方面和哲学方面要缺乏兴趣。撒耶是主要的证据法史学家,而边沁和威格摩尔则是最为重要的证据法理论家。威格摩尔曾经这样说过:“他在英国是打边沁以后第一个全面而系统地阐释证明原则的人”。确实如此,到现在为止,边沁和威格摩尔是英美法所公认的两位最杰出的证据法学家。
(十三)、坎布利尼
坎布利尼(Charles Frederrick Chamberlanyne,1855-1913) 代表作是五卷本的《现代证据法专论》。坎布利尼于188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他是撒耶的弟子,证据法成为其一生的主要兴趣所在。从1884年到1890年,他是地区法院的法官。但其一生中的大多数时间,是在纽约和波斯顿做律师,同时撰写证据法著作。他毕业后不久,撒耶就推荐他做了贝斯特《证据法原则》一书的美国编辑。在1883年到1908年期间,他负责对该三卷本著作做美国版本的注释。撒耶认为贝斯特的该著作“是用英语撰写的有关证据学科的最为权威和可靠的著作”。1897年,他对《泰勒论证据》一书三卷本作了美国版本的注释,该书在那时被认为是英国主要的实务性著作。坎布利尼的注释是清晰的、精确的,他因此而在实务界和学术界名声鹊起。他的余生都致力于撰写其五卷本的《现代证据法专论》,其中三卷是在其去世后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