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英美证据法学的理性主义传统(一)

  

  至于证据的排除规则,其情形便不是那么简单了。边沁提出的有些论断是被接受了,但还有一些主要的论断,如将当事人和其他人排除在适格证人之外的观点,最终都消失了。


  

  在边沁之后所发生的几乎所有的变化都是朝着废除或降低排除规则的重要性这一方向进行的。这个倾向性更明显地表现在英国,尤其在民事诉讼证据领域。然而,边沁的不排除证据的一般原则并没有被接受。某一些证据原则,例如法律职业特权规则、部分传闻规则、先前有罪判决规则、还有其他一些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证据规则,都牢固地植根于法律制度中。有一些证据规则还处在争论中。即便排除性证据规则已不断减少,但目前尚看不出其被全部废弃的前景。


  

  然而,边沁的唯信仰论还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影响的。边沁以后,证据法的实际范围缩小了,强制性调整规范稳步趋降。困扰证据规则阐释者的一个问题是:“如果没有证据规则了,那对证据和证明还有什么可学呢”?


  

  (四)、斯蒂芬


  

  对边沁理论的这种部分拒绝,在最后一位重要的英国证据法学家斯蒂芬的著作中可以很显然地看出来。斯蒂芬同意边沁的部分观点,如他也认为,英国法是过于复杂和过于技术化了;他赞同进行特定的改革;他既热衷于对证据法律制度的系统化,也赞成证据制度的简易化。可是与边沁不同的是,他认为法官所造的证据法是充满睿智和实际经验的。他看到了形式证据规则在排除存有偏见的证据材料、要求提供可以获得的最佳证据,以及最为重要的是,确保排除那些无关联的材料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斯蒂芬是颇有影响的《印度证据法》的主要起草者。对此他曾发表了一篇介绍和评论该法的长篇文章。在他返回英国后,他曾经向国会提交了一个证据立法的议案,但是他并没有获得成功。因而他将其主要的实质性的思想都写进了其专著《证据法概要》之中,这本书在整个普通法国家成为了极有影响力的著作。像吉尔伯特一样,斯蒂芬也力求将证据法的全部内容归结于单一的原则之下。在这本著作中,密尔的逻辑学取代了洛克的认识论,作为其明确的哲学基础。最佳证据规则也为关联性规则所取代,关联性规则成为整个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斯蒂芬指出:除存在例外外,法官所造的所有的证据规则均可归纳到这样的原则中来,即是争议的事实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事实,而不是其它的事实,应当得到证明。


  

  (五)、菲利浦斯


  

  英国法学内部协会的菲利浦斯(Samuel March Phillipps)于1814年发表了《证据法专论》一书,该书在实务界获得了极大的成功。后来又陆续再版。该书的目的是:“对证据法体系作出概括性介绍,并不在于对其细节作出深入探讨,当然,有时为了说明起见,也偶然对细节予以探索”。但是,很显然,这是一本实务者的手册,其篇幅逐年增加,新案例不断充实,而旧案例也未删除。在前三版,菲利浦斯主要集中于探讨证人的出庭与能力问题,此外还有书证问题。到第四版,该书便增加了一本全新的第二卷,该卷主要探讨各种诉讼所需要的证明的性质问题。甚至到了1843年,该书也只是用不到十二分之一的篇幅介绍了主要的证据规则,作者也承认,其第二卷所涉及的主要是实体法规则。直到1855年格林列夫的《证据法专论》出版之时,菲利浦斯的著作已经在美国出版了好几版,并在实务工作者的著作中占有主导位置。


  

  威格摩尔将菲利浦斯和斯达克的著作看作是从实务著作向系统的理论著作的过渡。菲利浦斯并不是偏于一隅的,在其著作中,他引用了伊凡斯的著作、伯纳特(Burnet)的《苏格兰刑法专论》以及大陆法系其他学者的著作。更为重要的是,他已着手于用一种清晰而有系统的方法揭示证据法学的基本原则。但他并不试图提供一本由各种权威论断组成的概要,而主要是使用案例来作为说明问题、实务要点以及法律规则的例子。为此目的,他除了引用所报告的权威判例之外,还阐述了那些并不具有判例价值的审判材料。可是,他并没有采纳伊凡斯关于一般法理学和自然法的观点。他有意识地阐释而不是批评既存的证据规则,在解释之时,他使用了判例中所用的理由以及传统学者所使用的术语,采用了作为规则理论根据的官方观点而不是自己的理由论证。可见,这本书旨在系统阐述与英国法和司法实践紧密关联的证据法理论,同时以为实践服务作为主要的功用目的。该书获得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这种有意识的限制,同时也因为作者的阐述是精确的、明晰的和结构严密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