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资源出口限制争端解决的模式选择问题
早在2004年欧盟就对中国焦炭出口配额提出异议,这是中国面临的首起有关资源出口限制的贸易争端。最后中欧通过双边协商达成协议,中国取消焦炭出口配额,欧盟放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对中国提起诉讼的权利。一般而言,通过双边协商方式解决争端是最佳选择模式,也是WTO所鼓励的。但是对于资源出口限制的争端,笔者更倾向于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构框架下解决,不仅如此,还应完整地运用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所有程序,包括磋商程序、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和执行程度。这是因为:
首先,稀有资源出口限制措施一般涉及国家重大经济利益和战略利益,如果没有经过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而轻易放弃,那等于没有利用WTO所赋予的程序权利。
其次,稀有资源出口限制措施,其目的不在于贸易保护而在于保护资源,容易得到舆论的同情;特别是,WTO并不禁止实施资源的出口限制措施,只不过有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都是可以”亡羊补牢“,即在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同时可以补充完整而不必立即取消已有的出口限制措施。
最后,WTO争端解决程序耗时较长,相对而言对措施实施方比较有利。从磋商程序到专家组程序、再从上诉程序到执行程序,一般需要3年左右的时间。在这长达3年的时间里,措施实施方有充分的政策回旋余地;即使最后败诉需要取消出口限制措施,中国至少也赢得了3年左右的过渡期,而在这3年左右的过渡期内,世界稀有资源市场供求形势可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争端解决机构采取的是”既往不咎,展望未来“的现实主义策略,对于争端解决期间实施的出口限制措施而造成的损害并不要求赔偿,这就减轻了被诉方的压力[11]。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典型的例证。2002年4月美国对进口的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尽管美国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WTO中《保障措施协定》,但是在磋商阶段,美国拒不让步,让包括欧盟、中国等WTO成员方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起诉。最后经过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历时1年8个月,最后裁决美国败诉,美国在上诉机构裁决公布的第二天就宣布取消钢材保障措施。表面上看,美国是失败了;然而,美国通过长达2年多的争端解决程序,赢得了采取保障措施的宝贵时间,政策目的已经达到。从这个意义上讲,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被诉,不一定是坏事,有时还有可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法律上的胜诉并不一定等于经济利益上的胜诉;但是,也不能唯利是图,赤裸裸地违反WTO规则,明知故犯;应当有利、有理、有节地妥善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