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出口价格审核问题
美欧对中国稀有资源出口限制的第三项指控,即”采用对原材料的最低出口价格体系,并要求对出口合同和出口价格的检查和审批“,该指控针对的是《关于对柠檬酸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根据其规定,凡列入该规定的商品的出口(包括黄磷、硅锰铁等稀有资源产品),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未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由此,该文件实际上剥夺了企业出口有关商品(包括一些资源类产品)的贸易权(比如价格定价权和出口数量权)。对于企业的贸易权问题,议定书第5.1条和第5.2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自2004年12月起,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均享有包括资源产品在内的进出口的贸易权,该权利不需要任何审批,只需履行登记备案手续。鉴于签章审核制度不符合议定书有关贸易权的规定,2008年5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宣布废止自2003年开始实行的预核签章制度。
综上分析,不管我们从情感上如何认为中国限制稀有资源的出口理直气壮、合情合理,但一旦将此争端置于WTO争端解决机构,法律门槛似乎难以逾越。正如商务部一名负责官员所表示:”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WTO要求对国内国外采取同等原则,所以不能在国内开放的同时,专门出台针对出口的扭曲贸易措施。“
三、合理实施稀有资源保护措施的法律建议
(一)关于建立内外同等的资源保护体系
中国限制某些稀有资源的出口是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在环保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可谓名正言顺。可是,就是这样一种合乎时代发展潮流的稀有资源保护措施,却受到了欧美在WTO框架下的法律挑战。其原因并不在于WTO规则反对各成员方采取稀有资源保护措施,而是在于WTO规则对各成员方采取的稀有资源出口限制措施设置了前提条件。对中国而言,入世议定书与工作组报告更是对稀有资源的出口关税、关税配额等措施有明确和细致的规定。中国理应尊重和遵守自己所做的国际承诺。遵守这些承诺,不仅不会损害中国保护稀有资源的国家主权,反而更能实现稀有资源保护的目标。这是因为,要保护环境和稀缺资源,国内政策远比出口政策更加重要。因为出口泛滥,往往是内部保护乏力的结果。比如,多年来的滥挖滥采,目前中国的黑钨矿已差不多被采空,仅剩白钨矿可以开采20年左右,稀土储量从以前占世界的85%降低到现在的58%;根据中国有色工业金属协会给出的数据,如按现在水平开采,钼可采16年,锌可采10年。[10]因此,如果我们遵照WTO规则,建立内外同等的资源保护体系,不仅不会受到其它成员方的法律挑战,而且能够更好地保护资源。建立稀有资源的内外同等保护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对一些稀缺资源的地方开采权适当集中,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益协调机制,由国家能源部统一监管,以获取国家利益最大化。二是尽快征收资源税,根据稀有资源稀缺程度或使用程度不同,征收不同的开采税率,通过税收杠杆提高稀有资源的国内国际价格,使得其它国家再也难以使用廉价的中国稀有资源,迫使其稀有资源来源多元化。三是通过立法,对一些稀有资源进行限产甚至禁止开采。其实,稀土储量世界第二的美国早就封存了国内最大的稀土矿芒廷帕斯矿,钼的生产也已停止,转而每年从中国大量进口;法国在2003年就封存了其唯一开采的焦炭矿,转而从中国进口焦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