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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美欧“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

论中美欧“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的法律问题


贺小勇


【摘要】2009年6月23日美欧就中国稀有资源出口限制联手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本起争端反映的实质是各国对稀有资源的利益争夺,但在DSB中却表现为典型的法律争端。从GATT规则、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的相关规定来看,中国相关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中国应建立内外同等的资源保护机制;应将WTO中有关资源保护措施的规则直接转化为国内法;要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国家重要经济利益。
【关键词】稀有资源;出口限制;WTO争端解决机制
【全文】
  

  随着资源对一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影响的日益重要,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美元贬值的大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开始从以出口资源换取外汇的经济发展战略逐步转向对资源出口的限制;而发达国家在自身储备战略资源的同时反对发展中国家对资源的出口实施限制,双方为资源出口限制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日前美欧就中国对稀有资源出口限制措施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产生的。本文拟以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争端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争议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资源保护措施提出法律建议。


  

  一、中美欧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争端的内容与实质


  

  2009年6月23日,美国与欧盟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要求与中国就中国对稀有资源出口的限制进行磋商。该争端因其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发生,又因其为涉及稀有资源出口限制,且是奥巴马上任后美国向WTO起诉中国的第一案,因而格外引人注目。根据美欧磋商申请,涉及争端的中国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


  

  (1)法律类:《对外贸易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海关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


  

  (2)行政法规类:《进出口货物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2003)392号);


  

  (3)规章类:《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8)11号)、《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12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部(2001)11号)、《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暂行办法》(海关总署(1995)51号)、《海关对出口商品审价实施细则》(海关总署1995)、《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暂行规定》(外经贸部1996年)、《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8)398号)、《工业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26号)、《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100号)、《200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商务部(2008)124号)、《2009年关税实施方案》(税委会(2008)40号)、《关于对柠檬酸等36种商品试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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