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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判例编撰制度

  

  除此之外,官方编撰的还有,联邦宪法法院裁判集、联邦劳动法院裁判集、联邦行政法院裁判集等等。


  

  除了官方的裁判编撰集,还有非官方的裁判载录,比如新法学周刊(NJW)中,就有很多裁判及其评注。如果仅仅是判例,就标注法院名称,然后是刊物名称,然后是年份、页码。另外,比较有名的裁判编撰的杂志还有:《法学者报》、《德国法月刊》、《经济法杂志》等等。


  

  判例编撰工作,决非易事,不仅要对案例的内容进行评价,而且还要按照特定的法律问题领域进行归类。在所编撰的判例前面,往往用一句话总结案件主旨,并指出相关法条,在案件事实与判决理由后,还常常会有一些名家的评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评论的话,那么在引用时,就要首先标注作者名。


  

  有些判例是没有被公布的,但也可以成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此时,引注法院的编号即可。


  

  对判例的追踪,不仅可以逐卷查阅BGHZ等刊物,而且可以查阅民法典评注以及新版教科书,这些书对最新的判例发展,一定有详细描述,比较庞大而系统的评注有《慕尼黑民法典评注》以及《施陶丁格的民法典评注》。比较简练的学生版是尧尔尼希的《民法典》。另外,在Beck-online,http://www.bundesgerichtshof.de等网站上


  

  可以查到近期的判例,但这些并没有被专业整理过。当然,如果要查阅所有的判例,就要购买软件系统了,比如Juris系统。


  

  判例及其编撰的意义


  

  判例的意义主要在于渐进地、稳妥地、有理由地、有说服力地演进法律,法院在适用法律判案时,有时会顺应社会的变迁,会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一些问题作出偏离现行法的裁判,但一个法官的意见或者一个法官群体(比如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意见),是不能直接成为有相当于法律效力的规则的,而是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并为法官共同体所讨论、承认,才有可能成为持续性判例以及确定性判例,成为所谓的“习惯法”或“法官法”,在时机成熟时,转变为法律规则,缔约过失制度的演进过程就是如此。


  

  我国的法院裁判也被公布在诸如《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刊物上,但并没有所谓的持续性的判例及确定性的判例。其原因主要在于,司法解释的存在,使得许多规则通过准“立法”的方式,得以直接确立,而且,许多司法解释规则就是来源于一两个案例,就案例本身提出的问题,并不是通过对法院既有判例以及法官观点的长期观察来解决的。这样的规则很容易与其他法律规则构成冲突,很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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