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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WTO案”援引GATT第20条“公共道德例外”的法律分析

  

  三、本案中关于GATT第20条适用的几个问题分析


  

  GATT协定中设计了第20条作为成员方偏离GATT协定纪律的理由。GATT第20条列举了10大理由,从公共道德到健康安全。但为了防止成员方滥用例外,该条又在前面“序言”上规定了援引的前提,即不能在成员间歧视性使用;不能作为限制国际贸易的伪装。


  

  本案中,中国主要援引GATT第20条(a)来辩护其对某些出版物进行内容审查是符合“公共道德”例外的 。在本案中,专家组用相当篇幅是涉及中国能否援引GATT第20条(a)的分析。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或商榷。


  

  1.关于GATT第20条是否可以适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问题


  

  本案中涉及GATT第20条适用范围的理论问题,即GATT第20条是否可适用于GATT1994协定之外。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是否可援引GATT第20条作为违反其入世议定书的豁免理由。


  

  一种观点认为,GATT第20条使用的语言是“在本协定中没有”这一词语,而本“协定”是指GATT1994协定本身,不包括其他协定,如中国入世议定书。澳大利亚作为第三方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是WTO协定的一部分,但不是GATT协定的一部分。


  

  本案中,专家组回避了这一问题。专家组认为,专家组首要解决的是,中国的措施是否达到了引用GATT第20条的标准;如果达到了,才可能去考虑中国是否可用GATT第20条作为其违反入世议定书的辩护理由。因此,专家组是先假定GATT第20条是可适用的。


  

  考察WTO判例发现 ,在US – Customs Bond Directive案中上诉机构面临类似问题,即美国是否可引用GATT第20(d)作为违反其《反倾销协定》下义务的辩护理由?上诉机构采取了先分析是否符合援引GATT第20条的条件的立场。由于裁定了美国不符合援引GATT第20条的条件,因此,上诉机构就没有回答这一“制度性”的问题 。


  

  可见,本案并没有解决GATT第20条是否可以适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问题。然而,这对中国是个潜在必须澄清的问题。美国、欧盟和墨西哥就中国原材料出口征收出口税已经提出了WTO磋商,认为中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及工作组报告的承诺。中国可能的辩护理由是这些措施是GATT第20条允许的例外。如果中国成功地引用了这一例外,就可能会引发GATT第20条是否可以适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问题。


  

  我们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以及报告工作组报告相当部分)是WTO协定的一部分,这在汽车零部件案中已经确认。如果一个案子中涉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货物问题,应该可适用GATT的规定包括第20条;同样如果一个案子中涉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服务问题,应该可适用GATS的规定包括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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