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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出版物市场准入案的影响

  

  文化产品,是含有文化内容的产品,文化产品对维护一国的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乃至社会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对中国措施的指控,除了不包括文化产品生产之外,几乎包括了文化产品流通的全部。虽然美国指控的重点涉及进口文化产品,但冲击的是包括进口文化产品的中国整个文化产品的管理、流通体制。


  

  二、对管理模式的挑战


  

  目前的中国文化产品流通体制,基本上采取的是国有企业为主导的一种体制。在文化产品的进口和流通领域,由国有企业垄断。通过控制国有企业,来控制文化产品的进口和流通。与私营企业相比,国家控制国有企业至少具有下述几方面的优势:生产经营的资金来自于政府;企业的负责人由政府任命;企业职工对企业的经营有更大的发言权。更一般地说,国有企业通常还承担着积极落实国家政策的功能,这与一般私营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宗旨不同。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里,中国的对外贸易都是由国有贸易企业进行的,通过外贸企业落实国家的外贸政策,外贸企业是执行国家政策的一个工具。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发展,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企业获得了对外贸易的经营权。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承诺放开外贸经营权,实为中国改革开放深入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文化产品的特殊性,由于中国的社会和政治制度与其他一些国家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中国政府对文化产品的进口和流通仍然采取了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传统模式。正是这种模式,受到了美国政府的挑战和指控,并且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基本支持了美国的指控。


  

  回顾一下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史,不难看到,在企业组织立法上,很大程度上是遵循了按所有制立法的做法,例如三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即便在《公司法》中,也有国有独资企业的专门规定。这一做法,发挥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主导作用的作法,实质上与中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紧密相联系的,也是这一市场经济制度的要求和体现。


  

  从另一角度看,这种按人分事的管理模式,其重点在于管理人,在于设定人的资格,在于对人的前期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垄断式的,而非竞争式的。由于存在上述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国有企业通常会履行相应的职责。


  

  上述看法,可以从中国相关法律文件中的经营者资格规定得到确认。2001年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并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业人员;(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在该条规定的要求中,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将其分为二类:第一类标准条款,例如合适的组织和合格人员、布局要求等;第二类是排除条款,例如国有企业的要求。[7]而国有企业要求这样的排除性条款,正是美国所指控的,也是专家组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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