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事行为类型化及多元立法模式

  

  对于联合行为纠纷,法官的介入也应该有一定的节制。如,特许经营属于特许人和加盟者之间的合同,司法应该尊重双方之间的约定,维持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但在实践中,法院经常会借用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里规定的“两店一年”[3]、信息披露和备案制度的要求干涉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甚至判定合同无效。岂不知上述规范纯属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规定,因此,即使未具备上述条件的特许商与加盟商之间的合同,法院也不得直接认定为无效。


  

  结语


  

  商事行为是市场交易的法律表现,按照交易双方之间竞争和合作的不同表现,可以将商事行为分为契约行为、联合行为和组织合约。契约行为关注个体利益;联合行为体现依赖利益;组织合约则维护团体利益。基于目地上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不同商事行为应该在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方面进行不同的处理。商事契约应该有所区分,有些可以与民事契约共同规定,但应该加上但书以表明其特殊性,有些应该以单行法来加以表现,尤其要重视资本市场的交易行为,并将其与传统商事契约制度整合,抽象出统一的法理。组织法应该对组织合约的特殊性有所规定,以免出现法律调整的空白。立法上如何协调是一回事,而司法上如何适用则是另一回事。法官和律师在面对商事行为纠纷时,应该有一种大视野:首先,能够具有一种商事思维,并能够深切体会商事契约行为、商事组织合约和商事联合行为各自的价值观和制度特性,对于因不同类型行为所引发的案件有区别化认识;其次,应该熟悉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能够在这些商事行为规范中熟练穿梭和游走,这样,才能够在商事纠纷中进行合理风险配置和利益分配。


【作者简介】
王延川,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注释】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德国学界有买卖契约说、租赁契约说、消费借贷或信用契约说、委任契约说及同时兼具物之使用与融资目的的非典型契约。其中买卖契约说可分为物的使用权买卖说和附条件的买卖说,租赁契约说又可分为典型的租赁契约说以及特别型态的租赁契约说。这说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民事合同的特质,但大陆法系讲究制度体系的严密性以及法典的无限包容性,尽力要将其纳入到传统民事法律体系之中,这种做法是否必要和周延值得质疑。
当然,这种做法也和我国国情有关。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我国特许经营中的加盟者多为个体工商户,因此,法院总是先将加盟者视为弱者,在观念上认为应该倾斜保护加盟者的利益,有些学者甚至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一个观念就是“保护弱者原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7条第2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参考文献】{1}叶林.商行为的性质{J}.清华法学,2008(4)。
{2}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J}.政法论坛,2002(1)。
{3}刘甲一.商事法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0。
{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5}张国健.商事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0。
{6}{日}我妻荣等编.新法律学辞典{M}.董璠舆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7}{德}卡纳里斯.德国商法{M}.杨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王保树,朱慈蕴.赴日考察日本商法总则商行为法的报告{A}.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十五{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9}张谷.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A}.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六{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10}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1}王文宇.公司法适用民法原则之探讨{J}.法令月刊,2003(2)。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