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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宁涉黑案的特点、成因及类似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岳宁涉黑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岳宁及其组织成员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非法手段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并利用上述非法收入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岳宁还安排女服务员向“重要客户”卖淫,这里的“重要客户”主要是指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到被收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使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等场所的卖淫活动得以长期存在。自2003年到2009年,岳宁先后4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现金人民币2万元、5000美元、18万港币、皇家礼炮洋酒一瓶,6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金人民币93 576元、5000美元、10万港币、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高尔夫球练习卡一张,12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现金人民币105000元、美元2000元。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贿赂文强等国家工作人员而得到庇护,这是其犯罪组织得以长期存在和不断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现代犯罪学证明,腐败现象对犯罪具有刺激、暗示、纵容作用。也就是说,“腐败本身不仅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也对犯罪的恶性发展起推波助澜的作用”{2}。可见,个别腐败官员的庇护和纵容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所起的作用尤其重大。


  

  (三)社会亚文化的侵蚀


  

  社会亚文化一般是指引导和支配犯罪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概念、意识、传统、价值观等属于犯罪思想和意识形态的要素。我国的犯罪亚文化主要包括我国传统的犯罪亚文化和源于西方的以暴力和色情为中心的当代犯罪亚文化。我国传统的犯罪亚文化比较复杂,大部分来自下层社会,主要是由艺人、术士、强盗、绿林以及帮会、秘密教派等所谓的游民或江湖人士及其活动产生的犯罪亚文化。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犯罪亚文化有所抬头,同时来自西方的犯罪亚文化也深刻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色情和暴力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影碟等方式在我国迅速传播,并与我国传统的以帮会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交织在一起,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和发展的意识形态。就岳宁涉黑案而言,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之间具有明显的社会亚文化的一些共同性,组织成员之间较为容易形成相互的价值认同。这种价值观方面的相互认同,就是犯罪亚文化在犯罪组织个体成员身上的体现,它在观念层面统一了组织成员之间的思想,增强了成员之间的凝聚力,进而形成了独特的犯罪亚文化群。所谓犯罪亚文化群,是指一些集团和团体中的成员所共同奉行的完全不同于社会现行的价值观念的观念体系,亚文化群的发展,必然导致破坏法律的行为的出现{3}。这种犯罪亚文化群在组织成员之间较多地表现为“亡命称霸的英雄观”和“江湖义气”。这一点从岳宁和张勇等组织成员身上就可以看出,在岳宁案的庭审现场,当岳宁基于“义气”声称独揽所有罪责时,竟有数名作为组织成员的女性被告人因感动而潸然泪下。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社会亚文化”以及“犯罪亚文化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形成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四)社会失范及个体成员社会化等问题,导致组织成员形成不良人格缺陷


  

  根据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的观点,所谓社会失范是指旧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被普遍否定或遭到严重破坏,对社会成员逐渐地失去了约束力;与此同时,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却尚未形成或未被普遍接受,对社会成员不具有有效地约束力,因而社会成员的行为缺乏明确的社会规范的约束,社会规范呈现出一种类似于真空的状态{3}268。按照迪尔凯姆的观点,在社会转型期,新生事物不断涌现,而对这些新生事物的调控基本上处于滞后状态,社会处于失范状态,导致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能力减弱。另外,对社会个体而言,由于社会失范,贫富差距加大,失业大军的剧增,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以及大众传播媒介的不良诱导,特别是一些宣扬黄色淫秽的、暴力凶杀的、黑色反动的不良文化对人格缺陷的形成具有直接影响{4}。具有人格缺陷的社会成员就是个体受不良文化影响而使得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产生障碍的结果,具有人格缺陷的个体不能正确理解社会规范和社会对成员的要求,反而有意冲破正确社会规范的约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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