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就本案的危害性特征而言,岳宁犯罪组织以暴力等手段,在位于重庆市主城区的中心地带大肆组织妇女卖淫和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获取非法保护,使该组织的组织卖淫活动长达10余年未受到查处,严重妨害了当地社会管理秩序。另外,该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群众,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岳宁犯罪组织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的4个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关于本案的个别性特点
岳宁涉黑案除了上述一般性特点之外,还具有其个别性特点,主要表现在:
1.岳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人员构成的多样性
根据本案有关证据材料显示,在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从性别构成看,女性成员19人(李亚玲、杨艳、王萍、徐丽丽、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蒲德芬、毛红、易海燕、潘红、张姝等),男性成员12人,在总体上女性成员占多数;从年龄构成看,“80”后成员15人(王萍1981年出生、贾克鸿1982年出生、石砂1986年出生、徐丽丽1982年出生、陈燕1980年出生、马敏1982年出生、韩雪1985年出生、潘红1986年出生、张姝1982年出生、李佳1987年出生等),“70”后成员9人(张勇、李亚玲、杨艳等),“60”后成员7人(岳宁、曾令伟、曾涛等),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87年出生,年龄最大的为1960年出生,年龄分布总体上比较年轻;从学历构成看,大专以上学历3人,高中文化程度(含中专)14人,初中文化程度14人,总体而言组织成员都受过一定的教育但受教育程度不高。从该案组织形式和人员构成来看,该案犯罪组织成员构成具有独特的特点,基本上形成了以“60”后人员(岳宁)为领导者和组织者、以“70”后组织成员(张勇、李亚玲等)为骨干以及以“80”后(王萍、徐丽丽、张姝等)成员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格局,这一特点从组织成员的年龄、生活经验、社会能力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方面可以得到很好的说明。
2.岳宁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控制成员的方式上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
(1)层级管理 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是通过公司化的职位设置来管理的,组织成员的组织身份主要表现为“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执行总监”、“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和“职工”等几种类型。从组织层级看,岳宁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于第一层级,属于组织的领导层,对所有组织成员进行领导;“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和“执行总监”等成员,处于第二层级,属于组织的骨干,直接接受岳宁的领导,对“部门经理”和“部门主管”进行管理;“部门经理”和“部门主管”,处于第三层级;“职工”,则处于第四层级,属于组织的基层。从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来看,也可说明这一点。其中,处于第一层级的法定代表人岳宁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处于第二层级的所谓“行政总经理”、“行政副总经理”、“执行总监”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部分“部门经理”、“部门主管”和“职工”等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部分“部门经理”和“部门主管”也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2)组织管理严密 以岳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程度严密,组织管理严格,该犯罪组织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李亚玲、曾涛、曾令伟、王萍、杨艳、高东、戴力、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易海燕、刘双、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蒲德芬、毛红、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高明、邓涛等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对各职位规定了明确的职责,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其中,岳宁、李亚玲负责管理卖淫妇女,张勇、高明负责维护场所内的秩序。根据相关证据材料显示,2001年1月至2009年6月,岳宁伙同被告人曾令伟、李亚玲、曾涛等人,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万豪酒店负一楼的白宫夜总会内,组织王怡茂、龙艳、陈杨等200多名卖淫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其中,岳宁负责白宫夜总会的全面管理;曾令伟、李亚玲先后负责推广部工作,管理卖淫妇女;曾涛负责监管所有人员的违规情况,保管卖淫妇女向白宫夜总会交纳的卖淫费提成和罚款;贾克鸿、石砂协助李亚玲管理推广部;杨艳、刘伟、徐丽丽、潘红、张姝、李佳、罗维、周茜、上官懿负责卖淫妇女的具体管理,安排卖淫妇女进包房供客人挑选,杨艳、刘伟、徐丽丽还负责收取卖淫费提成;蒲德芬、毛红负责接待应聘的卖淫妇女,落实卖淫妇女的考勤制度,记录卖淫情况并收取部分卖淫费提成和罚款;被告人张勇安排李湘国在白宫夜总会内担任保安部主管;被告人高明、戴力先后担任白宫夜总会的保安部主管,负责维持卖淫场所内的秩序,管理卖淫妇女的进出。由此可见,该犯罪组织管理非常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