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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宁涉黑案的特点、成因及类似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我国1997年《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该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综观岳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既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性特点,也有其个别性特点。岳宁涉黑案所具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特点主要有如下4个方面:


  

  第一,组织特征,即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根本性和标志性特征。具体体现在:(1)有比较稳定的组织;(2)人数众多;(3)有明确的领导者,有比较固定的成员,内部成员之间有严格的身份等级和隶属关系;(4)有比较明确严格的帮规等组织纪律。就本案的组织特征而言,自1998年以来,被告人岳宁先后纠集张勇、曾令伟、李亚玲等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张勇、曾令伟、李亚玲、曾涛、杨艳、戴力、王萍、高东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高明、易海燕、蒲德芬、毛红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重庆市南岸区扬子江假日酒店的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渝中区万豪酒店内的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内的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内的侨力桑拿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由岳宁负责全面管理,通过设置执行总监、总经理、推广经理、保安主管等职位对曾令伟、李亚玲、曾涛、杨艳、戴力、王萍、高东、贾克鸿、石砂、刘伟、徐丽丽、蒋冬、易海燕、陈燕、马敏、罗开梅、唐琳、韩雪、高明、蒲德芬、毛红等组织成员逐层进行管理。通过规定各职位的职责和分工使成员之间形成较为明确的层级制约关系,其组织结构严密,组织成员比较固定。该组织还通过制定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对成员进行严格管理,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第二,经济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特征。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本案的经济特征而言,岳宁犯罪组织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以扬子江热浪迪士高、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侨力桑拿俱乐部为平台,通过组织卖淫、提供异性陪侍、酒水销售等非法和合法经营活动聚敛了大量钱财,并将部分非法收入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向负有查禁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行贿,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第三,行为特征,即暴力性和地域性。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1)暴力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枪犯罪日益突出。(2)地域性,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就本案的行为特征而言,在经营热浪迪士高期间,岳宁通过安排张勇打砸周边发廊,以排挤竞争对手;在经营白宫夜总会、白金台会所、侨力桑拿俱乐部后,岳宁犯罪组织以保安部作为其内保力量,以张勇势力作为外围力量,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多起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岳宁犯罪组织为组织利益,还实施了容留吸毒、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犯罪活动,充分体现了该组织违法犯罪行为的暴力性、多样性和组织性,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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