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宁涉黑案的特点、成因及类似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
李永升;付其运
【摘要】岳宁涉黑案既具有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般性特点,也有其个别性特点。一般性特点使本案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个别性特点使该案的犯罪组织具有人员构成多样性、组织控制的特殊性以及组织形态的中级性。本案的成因主要源于社会转型的影响、个别腐败官员的庇护和纵容、社会亚文化的侵蚀,以及社会失范及个体成员社会化等问题所导致的组织成员形成的不良人格缺陷等因素。为防控类似违法犯罪的滋生和成长,应针对这些因素采取相应对策。
【关键词】岳宁涉黑案;特点;成因;防控对策
【全文】
“娱乐大亨”岳宁涉黑案,是继重庆2009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所审理的第一案—杨天庆涉黑案之后又一重大涉黑案件,本案涉案被告人多、案情复杂,从一卖淫组织逐渐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时间跨度较长,大约经历了10年时间(1998年至2009年)。自1998年以来,该犯罪组织以岳宁所承包的扬子江酒店热浪迪士高和美容美发厅、万豪酒店白宫夜总会、大世界酒店白金台会所、万豪酒店侨力俱乐部等娱乐场所为依托,采用公司化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岳宁为组织、领导者,以张勇、曾令伟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贾克鸿、石砂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通过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组织卖淫、行贿、寻衅滋事、容留吸毒、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贿赂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其包庇、纵容、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横行娱乐业长达10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2009年7月的全国性“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因组织成员全部落入法网而终结。
综观本案,以岳宁为首的犯罪组织,从1998年至2009年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该犯罪组织主要通过组织卖淫、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积累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在岳宁的领导、指使、授意下,为了岳宁及该组织的利益,在重庆市南岸区、渝中区等地,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组织卖淫(其中,仅2001年1月至2009年6月在白宫夜总会就组织200多名妇女进行多次卖淫)、行贿(4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文强现金人民币2万元、5000美元、18万港币、皇家礼炮洋酒一瓶,6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现金人民币93 576元、5000美元、10万港币、价值人民币8000元的高尔夫球练习卡一张,12次送给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现金人民币105000元、2000美元)、寻衅滋事、容留吸毒、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贿赂多名国家工作人员并利用其包庇、纵容、帮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基于以上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岳宁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容留吸毒罪,寻衅滋事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7项罪名,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张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曾令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其余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罚金。
二、岳宁涉黑案的主要特点
(一)岳宁涉黑案的一般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