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与弹劾是什么关系?
——《苹果宪草》百问百答第十三集
刘大生
【关键词】监察;弹劾
【全文】
1、为什么将弹劾与监察分开?弹劾与监察如何分工?
答:在《美国宪法》中,只有弹劾,没有监察。弹劾发起权属于国会众议院,弹劾审判权由国会参议院行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有监察,没有弹劾,监察权归属于行政机关。
在《中华民国宪法》(1946)中,有监察、有弹劾。弹劾是监察的四项内容之一,监察另外三项内容是:同意,纠举、审计。监察权归属于专门设立的、非行政的监察机关。
总体看来,监察、弹劾,在宪法理论上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各国宪法也没有大体相同的规定。
《苹果宪草》中的审计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审计结果也会牵涉到个人,但不直接针对个人,这与针对公职人员个人的弹劾大不相同。审计是一项日常工作,弹劾是非日常工作。《苹果宪草》中的审计权由行政机关行使,而不由非行政机关行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的审计制度大体一致,而与《中华民国宪法》(1946)的规定大不相同。
《苹果宪草》中的监察也是直接针对公职人员个人的,就是调查、侦查、起诉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苹果宪草》中的检察包括了监察,还包括对非公职人犯罪行为的公诉。因此,监察权、检察权合并由检察院行使。
《苹果宪草》中的弹劾是对监察的补充,监察程序不能覆盖的地方,弹劾补充;监察程序可以覆盖,但监察机关生锈失灵时,弹劾解决。监察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弹劾是民众对国家机关的制约、监督,也是对监察的监察。
2、为什么将弹劾发起权交给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
答:弹劾发起权交给谁,世界上没有固定的模式。《苹果宪草》之所以将弹劾发起权交给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是为了彰显选民主权。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是选民和公职人员的中介,是选民和国家机关的中介,让他们行使弹劾发起权,一方面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使选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