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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军事打击利比亚看国际干预的法律标准

  

  (二)干预各方应善意地遵守国际人道法


  

  从西方多国部队针对利比亚的后续军事干预行动来看,为了最大程度地消除战争带来的残酷性和保护利比亚平民为目的,善意遵守国际人道法对于交战各方尤其是西方联军来说就变得尤为重要。从人道保护原则的要求来看,国际人道法要求交战各方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不仅对平民和非战斗人员应加以保护,即使是敌对方的战斗员,也不应施加与作战目的不成比例的、没有必要的伤害,增加不应增加的痛苦或死亡。而为了尽量减低战争的残酷性,相称性原则和限制原则要求作战方法和手段的使用应与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成比例,禁止过分损害的攻击行为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当然,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落实国际人道法上的区分原则,该原则要求把平民与武装部队、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军事目标与民用目标区分开来,并在武装冲突中给予不同对待。然而,在现代战争中,交战各方遵守国际人道法上的区分原则、人道原则、比例原则、限制原则等都遭遇到了挑战,在针对平民保护问题上,尤其是区分原则的遵守变得更为困难和复杂。


  

  事实上,不论是从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利比亚局势先前通过的第1970号决议之内容来看,还是从后续基于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第1973号决议的内容来看,保护利比亚平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成为国际社会的最大共识。从技术层面上讲,精确行动无疑为避免在武装冲突中对平民及其财产不可避免的损害提供了新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或许会被人道干涉的政治性目标所抵消。因为使用精确攻击的交战一方为了取得人道军事干涉的胜利,可能会以“现代战争条件下打击军事目标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平民的伤亡”为理由而滥用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原则”,进而仍然有可能造成大批平民的伤亡。[22]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13条的规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各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作为攻击的对象,并禁止在平民中散布以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如果攻击军事目标将造成对平民或民用物体不相称的损害,则禁止攻击此类军事目标。在这次针对利比亚的军事干预行动过程中,美国的一架F-15战斗机在利比亚坠毁,美军在救回飞行员的过程中向欢迎美军的利比亚平民投掷两枚500磅的炸弹,并用机枪扫射,造成当地平民6人受伤。而另一方面,利比亚政府军将坦克、导弹等作战武器藏匿于市中心甚至靠近学校、医院和清真寺等民用设施和物体之中,这对西方联军落实国际人道法上的区分原则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干预一方如使用武力将不可避免地陷自己于非人道的境地。国际军事干预一方也很有可能为了达到军事的预期目标而不择手段地使用武力。目前,利比亚的局势令外界担心的情况很有可能会发生,因为西方联军军事干预利比亚的内战已经不幸地陷入了僵局和拉锯战的地步,这就增加了西方联军针对利比亚军事行动干预力度的危险,这种危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国际人道法被违反,或者得不到很好地遵守。因为如果通过取得军事优势的方式征服敌人达到政治目的是合法的,那么,攻击平民人口或医院也是有理由的,因为这样的一个攻击是可以使一个国家屈服,如果这样的话,就没有什么国际人道法了,只要考虑功效就行了。[23]


  

  五、国际干预方应承担什么样的国际责任


  

  笔者以为,如果有关国家或组织针对他国采取军事干预行动,在实践中,国际社会最后还必须解决一个关于因干预引发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如果干预严重到构成国际法上的侵略罪、危害人类和平或安全罪以及干涉罪时,就涉及到国家或国际组织到底是否应该或者如何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当西方联军在针对利比亚的军事干预的过程中已经发生针对平民的武力攻击事件时,作为国际干预的一方应承担什么国际责任?由于国际法上的干涉问题往往是一个政治敏感性极高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要追究干预者的国际罪行本身是一个极为复杂和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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