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干预应遵守哪些国际法
考察国际干预的法律标准,除了考察该行为的合法性及其法律边界以外,还必须检视一个问题,即国际干预应遵守哪些国际法?因为这种国际干预涉及到使用武力问题,因此,基于人道的考虑,规范国际干预行为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必须规范化
从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的基本精神来看,“尊重利比亚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的统一”以及“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平民”应该是该决议一以贯之的最重要目标。然而,法英美等西方国家对利比亚展开的军事打击已经远远超出了决议中强制设立禁飞区之授权采取军事行动的范围。从这次联合国安理会出台第1970号决议再到第1973号决议的推出,最后到多国部队对利比亚开展的军事干预行动,从整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安理会这次授权使用武力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是非常草率的,因为设立禁飞区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使用武力。而使用武力本身意味着非人道性,依据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本身只能是安理会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最后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得使用武力。2004年12月2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任命成立的“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向国际社会公布了该小组的研究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报告中在涉及使用武力问题上提出了五个标准:一是威胁的严重性,二是正当的目的,三是万不得已的办法,四是相称的手段,五是权衡后果。[19]其中第三个标准“万不得已的办法”已经表明使用武力只能是解决争端或问题的最后手段,这也可以从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39条至第4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从利比亚当时的局势来看,法英美等国并未在用尽和平手段的前提下采取军事行动,在第1970号决议并没有得到完全实施的情况下,安理会在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匆忙通过第1973号决议,期间,利比亚卡扎菲政权曾多次宣布接受安理会决议中有关停火要求时,法英美等国却匆忙对其进行军事打击。而从后续的军事行动来看,西方联军对利比亚的空袭目标也远远超过了建立禁飞区的限度和范围,事实上,干预方已经完全参与到了利比亚的内战当中,并且主要协助利比亚反政府武装。英国首相卡梅伦于3月21日宣布,美、英、法等国对利比亚采取的空袭行动已经“基本上摧毁”其防空系统,禁飞区实际上已经建立起来。关于是否可将卡扎菲作为军事打击的“合法目标”,卡梅伦说,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并没有授权通过军事行动推翻卡扎菲。[20]但到目前为止,西方多国部队针对利比亚的后续军事打击行动已经大大超出了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授权使用军事手段在该国设立禁飞区的范围,这些问题都涉及到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到底应如何规范的问题。在这次安理会授权会员国在利比亚通过强制性授权设立禁飞区的问题上,暴露出了授权使用武力存在的种种问题,其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有关授权使用武力的决议基本上只规定了干预一方使用武力的权利,并没有规定针对干预者设定相应的义务或责任,更没有规定针对授权使用武力的监督机制以防止被授权者滥用这种权力,也没有具体规定授权的时间和范围,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多国部队针对利比亚开展的国际军事干预行动超出第1973号决议的授权使用武力的范围也就不足为怪了。笔者以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途径有两个:一是直接就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问题对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有关具体条款作出修改,对于授权使用武力的标准和程序等问题进行细化。[21]二是在安理会通过的关于授权使用武力的决议当中就授权使用武力问题作出细节性的规定,以规范被授权一方使用武力的行动。综合来看,第一个途径由于涉及到宪章修改的复杂程序问题,至少在现阶段不大可行,而第二个途径则显得比较灵活,如安理会在2008年通过第1816号决议授权会员国使用武力打击索马里海盗,该决议里就授权使用武力的任务范围、持续时间、通报机制、监督审查机制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果安理会在通过类似的授权使用武力的决议时没有就上述细节问题作出规定,任一常任理事国都可对此行使否决权以规范使用武力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