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由于人道干预难掩有关施加干预行动国家的政治目的,加之,这种干预又经常带有一定的选择性和双重标准,国际社会对于西方国家历来开展的人道干预行动充满诸多质疑。从1945年《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看,我们找不到任何明确的条款对这种干预行动提供法理支持。因为宪章第2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而且,宪章第2条第7款也强调,“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也就是说,通过使用武力方式的国际干预行动只有当落入宪章第七章下第39条至第42条的规定时才能获得国际法的支持。
问题在于,这次利比亚国内发生的内战并非宪章当初设计的那样系发生在国家之间的战争,另外,这次多国部队使用武力的理由是基于保护利比亚平民的基本人权,宪章中并没有任何条款说明联合国可以基于保护人权为由而对他国进行国际军事干预。为了解决这种国际干预缺乏法理基础的尴尬问题,安理会采取的惯例是依据宪章第24条、第25条以及第42条的规定通过有关决议以授权有关会员国使用武力。正因为如此,安理会于2011年3月17日通过的第1973号决议似乎是多国部队对利比亚进行国际干预的法律依据。
然而,仔细考察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的具体内容,我们仍然无法明确地找到西方联军对利比亚进行军事干预的法律依据,这主要是因为:
其一,从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的具体内容来看,我们找不到任何有关明确针对利比亚“授权动武”的字样,决议文中表示为了保护平民而设立禁飞区,所谓授权有关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之措辞并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授权动武”,因为该措辞在决议中明确指向包括“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有关将要“建立一个适当机制”等措施的规定,而且,决议中还明确强调“不在利比亚领土的任何地方派驻任何形式的外国占领军”,这实际已经表明了该决议不谋求针对利比亚正在发生的内战进行任何军事干预的初衷。[2]事实上,第1973号决议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之措辞必须要将其放入到联合国宪章第39条至第42条中才能予以准确理解,否则,这种断章取义的理解实在是一种“违宪”行为。因为很明显的是,宪章第39条至第42条之间实际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在联合国采取依据第41条规定之(制裁)措施仍然不能达成有关和平时,安理会才能最终依据宪章第42条的规定授权有关国家对侵害和平与安全的国家使用包括军事手段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而利比亚当时的局势并没有严重到安理会必须即刻对利比亚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一切措施的地步。显然,西方联军针对利比亚的军事干预行动超出了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的授权范围。
其二,从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通过的程序来看,在第1970号决议还没有真正得以完全贯彻实施之前,法国等西方国家就迫不及待地推动安理会通过第1973号决议,两个决议前后间隔的时间不到一个月,之后,法国又于3月19日即刻对利比亚进行军事打击,这种决策的仓促作出至少从程序上讲是非常草率的,而且,决议的内容并没有得到安理会的一致支持,正如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保东在安理会于3月17日通过有关利比亚局势决议后的解释性发言中所说,“我们支持安理会采取适当和必要的行动,尽快稳定利比亚局势,制止针对平民的暴力行径,中国一贯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在安理会第1973号决议磋商过程中,我们和其他一些安理会成员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但遗憾的是,不少问题没有得到澄清和回答,中国对决议的部分内容有严重困难,因此投了弃权票”。[3]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不对多国部队针对利比亚军事行动背后的真正目的表示深刻的怀疑。
当然,无论如何,基于保护人权的考虑,国际社会所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当一个国家内部发生“系统地”或“大规模地”侵犯人权事件,该国政府没有能力或者没有意愿或者放纵该事件发生的时候,代表国际社会的联合国组织就有权对该国内部事务进行国际干预。这种共识已经落实在了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闭幕审议通过的《成果文件》里头,该文件里就已经明确写着:“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也有责任根据《宪章》第六章和第八章,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帮助保护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在这方面,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有关国家当局显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我们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4]冷战结束以来,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其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失能的现象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如非洲的卢旺达、索马里、苏丹等国局势的失控,国际社会日益面临对这些国家进行国际干预的伦理压力,问题的关键在于,当联合国准备介入或干预时,国际社会还必须反思这样三个问题:一是这种国际干预有没有其应有的法律边界?二是这种国际干预应遵守什么样的国际法规则?三是如果这种国际干预方违反国际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