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比较之下,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叙事逻辑也未脱离诉讼经济的轨道。但既有的诉讼经济观过于偏向国家权力的行使,对公民权利的关照不足,以至于形成既不能保障权利又不具有充分经济性的尴尬局面。[10]鉴于此,在法治进程中,被告人权利保障优先应是贯穿始终的主线。在此意义上,简易刑事程序的诉讼经济理念应从“权力型经济”迈向“权利型”与“权力型”经济并重,尤其突出“权利型经济”的境界。在此目标指引下,根据中国实际,并参酌国外制度与实践,我国简易刑事程序的改革方向应可采取多种方式:其一,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进一步提高庭审方式的简化程度;其二,对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经控、辩双方同意,可进行书面审理,省略庭审程序;其三,对于罪行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警察、检察官可作出非司法化处理。
【作者简介】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左卫民:《效率:刑事程序之重要价值目标》,载《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左卫民:《刑事诉讼的经济分析》,《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同上注。
参见陈卫东主编:《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笔者组织的课题组对2004年度S省C市的19个区县法院进行的统计表明,在全部6810件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为3441件,适用比例已高达50.5%。
笔者与马静华副教授在另一篇文章中曾对此有过探讨。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证人出庭率低下的主要原因是检察官的消极态度,而根本原因则是书面审判模式的习惯性趋力。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策是立法上确立附条件的口证原则。参见左卫民、马静华:《刑事证人出庭率:一种基于实证研究的理论阐述》,《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
See Mireille Delamas—Many and J.R.Spencer eds.,European Criminal Procedur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p.79—80.
同前注。
See Brown Mckillop,Readings and Headings in French Criminal Justice:Five Cases in the Tribunal Correctional,46 Am.J.Comp.L.757(1998).
同前注,左卫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