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工作中加强与公安法制、预审及本院监所检察部门的沟通,建立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明确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审查逮捕期间,发现犯罪犯罪嫌疑人具有不适宜羁押情形的,应及时向本院监所检察部门通报情况,随时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羁押处所以及是否在医院就医等情况。对于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不具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且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或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暴力或自伤、自残倾向的,侦监部门应将此情况及时制作《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通报表》向本院监所检察部门通报,避免人身危险行为发生;对于公安机关在讯问时或报捕前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暴力或自伤自残倾向的,公安机关应在报捕时向侦监部门通报情况。
(四)客观分析处理外来人员逮捕必要性问题,尝试单位保证人制度
为实现刑罚谦抑性和惩罚性要求,建议增加以下因素审查外来人员逮捕必要性:
1.有无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我国的户籍制度决定了很多在北京生活、工作、居住的人没有北京户口,而是否有北京户口成为判断本地人与外地人的标志。在北京已经购买住房,并在北京有固定职业的人,与北京本地人除了一纸户籍外没有本质区别,这部分人基本也是已经在北京定居。对于这部分人犯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可以不予逮捕。
2.有无适格保证人。逮捕率之所以偏高是因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执行难度太大,对保证人的约束小。本地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难以保证嫌疑人能随时到案,外地人更难说了。笔者认为,如果外来人员在北京有固定职业,其所在单位信誉高,能作为该嫌疑人的保证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可以作为是否逮捕的因素予以考虑。
(五)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
所谓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在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证据的同时,应积极收集是否有逮捕必要的证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除提供证明涉嫌犯罪的证据外,还应当提供逮捕必要性双向证明材料(包括: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理由说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说明,案卷中附有符合逮捕必要性情形的相关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逮捕必要性说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侦查终结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建立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捕案件风险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