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逮捕必要性审查证据标准
逮捕必要性证据审查既要审查事实和证据,也要审查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和保障诉讼的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决定捕与不捕。逮捕必要性审查与逮捕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审查不同,不是审查证据和事实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构罪或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而是通过审查证据和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以决定是否有逮捕必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性”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审查批捕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在把握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注重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具体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二是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三是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四是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五是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七是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逮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三)将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及羁押条件纳入逮捕必要性审查
1.强化办案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及是否具备羁押条件的证据审查意识。规定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侦监部门承办人应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同时将审查报捕卷宗中是否具有犯罪嫌疑人身体检查相关材料,作为逮捕必要性证据一并予以审查。卷宗中未附上述材料的,应通过制发《补充提供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证明材料函》的形式,在案件办理期限内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补充。
2.对于几类特殊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前必须提交犯罪嫌疑人适宜羁押的书面证明材料。一是残疾人或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二是限制责任能力人或既往有精神病史人犯罪的;三是涉嫌同一违法犯罪事实,曾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妇女等原因被取保候审后提捕的;四是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未治愈的;五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在审查逮捕期间,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交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羁押证明材料的;六是看守所提出犯罪嫌疑人不宜关押、变更强制措施建议,或本院监所部门向侦监部门通报犯罪嫌疑人不适宜羁押等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