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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逮捕必要性分析中的应用

  

  (1)审查批捕部门、公诉部门与法院对证据的审查程度和认识不同。批捕部门认为根据犯罪嫌疑人已有的证据材料分析,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而公诉部门或法院对证据材料的审查标准与批捕阶段不同。根据批捕部门掌握的标准构成犯罪,无取保候审条件的均予以逮捕,但法院认为可能判处较轻刑罚或未成年人犯轻微犯罪,可以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均不再判处有期徒刑。


  

  (2)证据事实发生变化。有不少轻微刑事案件,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依法从宽处理,但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不能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在起诉后,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这主要集中在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


  

  (3)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但不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比如外地人,在北京无固定住所、无固定单位、没有保证人的。这种情况所占比例最大。事实上,实际操作中有一种倾向,只要是外地人,无论其在京有无固定住所和单位,能否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均予以逮捕。这有其现实原因,主要是从保障诉讼的角度考虑的。


  

  (四)情节轻微不予批准逮捕的相对偏低


  

  在不予批准逮捕案件中,主要有三种因素:一是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情节较轻的案件;二是因现有证据能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的案件;三是因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案件。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三年间办理的案件中,共涉及1955人,因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情节较轻的案件很少,共有29件,32人,占总审结人数的1.63%,占不予逮捕人数的23.19%。


  

  三、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建立、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


  

  (一)转变观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诉讼尚未完全展开、证据还不充分的条件下实施的对人身自由的一种剥夺,应审慎适用。逮捕必要性的审查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审查,而影响人身危险性的因素很多,罪前、罪中和罪后表现均能映射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在审查逮捕必要性时,应充分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否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应充分考虑逮捕措施的社会功能、法律功能的平衡;应充分考虑当时社会整体形势和社会经济政治环境,转变“构罪即捕”、“方便诉讼”的观念,坚持全面准确适用逮捕条件的执法要求,在审查逮捕必要性时全面理解和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维护国家安全、维稳意识,树立执法办案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执法办案也有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等观念,自觉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到执法办案中,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首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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