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逮捕必要性分析中的应用

  

  高逮捕率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要求,某区处于北京的敏感地带,国家重大活动对该区治安有很高的要求,因此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为顺应政治形势的需要,在审查逮捕必要性时把握得比较严,逮捕率相对高;二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不得撤回案件,故公安机关对提请逮捕的案件质量审查较之前严格。


  

  (二)捕后判处轻刑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


  

  三年间,北京市某区检察院逮捕案件中被判处轻刑的案件均超过了逮捕总数的50%,2008年达到了73.31%。轻刑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次之,三年以下徒刑缓刑、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很小。


  

  某区人民检察院三年间所逮捕的嫌疑人中60.86%被判处了轻刑,其中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的占多数,被判处管制的没有,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有13人,判处拘役的共114人。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有力地惩罚了犯罪,被宣判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的人仅占所有逮捕人数的0.71%。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实刑的一个现实原因——法院在对待已经被逮捕的案件时,基本上都会对采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否则将出现因逮捕错误而涉及国家赔偿等相关问题。因此,是否逮捕成为影响法院判刑的一个潜在的考量因素。


  

  (三)捕后无罪处理案件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案件占有相当比例


  

  三年间,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中,被检察院公诉部门不起诉的案件占逮捕总数的比例较小,被法院判处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仍有,所占比例不大,无罪比例平均为1.56%。逮捕后被无罪处理的案件尤其值得关注和分析。逮捕后不起诉的案件虽然不多,但是每年都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案件在逮捕阶段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但在逮捕后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有的案件是本院与上级检察院、检察院与法院认识分歧导致;有的案件是因为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有的案件是因为宽严相济因素导致;有的是因为其他原因。2009年某区人民检察院捕后作无罪处理的7件案件中,因为宽严相济因素的有2件,因法律政策变化的有1件,因事实证据变化的有1件,还有三件是其他原因所致。


  

  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可以不逮捕。该区人民检察院三年间办理的案件中,捕后被判处拘役的案件不少,判处管制的没有,单处罚金的有3件。逮捕后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三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