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逮捕必要性分析中的应用
蒋宇;冯莹;陈文滔
【摘要】逮捕必要性审查要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转变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着力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逮捕必要性审查证据标准;将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及羁押条件纳入逮捕必要性审查;客观分析处理外来人员逮捕必要性的问题,尝试单位保证人制度;探索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
【关键词】宽严相济;逮捕必要性;单位保证人
【全文】
逮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方法,它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基于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既要审查是否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又要充分考虑对行为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必要性。201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将逮捕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如何强化逮捕必要性审查,彻底改变“构罪即捕”、“方便诉讼”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逮捕必要性审查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一)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内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由此可见,在逮捕的适用条件中包括证据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必要性条件,即有逮捕必要。所谓逮捕必要性审查,是指除明显具有逮捕必要的案件外,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未成年犯罪等案件,既要审查事实与证据,也要审查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保障诉讼的条件,其本人的身体条件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决定捕或不捕。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有逮捕必要”包括:(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由此可见,预防犯罪和保障诉讼是逮捕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