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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法上的合理性原则

  

  其实,所有这些都只是表象。根源应该是审查理念的差异与冲突。与英国法官相比,德国法官没有那么多的清规戒律,他们承认分权,但更在意保障基本权利,也就没有了优劣审查的禁忌。英国人却不愿意走得那么远,那么无所“顾忌”。


  

  英国对比例原则怀有深深的担忧与戒备,正如伊万(Lord Ivine)所警觉的,它将不可避免地放低Wednesbury不合理的门槛,让“司法激进主义”(judicial activism)膨胀起来。因此,能否引进、以及如何引进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让它所强调的平衡各方利益与英国传统公法对法院角色的理解协调起来。[27]


  

  3、 应对与本土情结


  

  如何适应欧洲法的要求呢?因为传统与现实的矛盾,不免辗转反侧,来回试错。英国人在抵触、磕绊中接受比例原则,大致有过解释论、“急切的审查”和直接适用等经历。从众多判例上看,它们出现的时间犬齿交错,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判例中都可以找到。


  

  有关文献显示,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前后,英国仍然弥漫着一股抵制外国法的情绪,判例上还在不合理与比例之间徘徊犹豫。但之后十年,比例原则在人权领域已然趋于上风。在上议院作出的一些有关比例和不合理的判决中,引用的判例一半以上是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28]


  

  如果硬要把英国人的态度划分个时段,我觉得,似乎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人权法之前,或者更广泛一点说,直到二十一世纪前后。出于对传统的眷恋,不少人认为,没有必要用比例原则取而代之。“不合理”标准本身就有拉张伸缩的属性,只需稍加改革和调整就足以应付。其中解释论与“急切的审查”就是具体的策略。它们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出发点和审判效果都很相像。第二个阶段,“直接适用”比例原则。这有个过程,真正确立大约是二十一世纪以后的事了,却是质的飞跃。


  

  (1)继续沿用合理性标准,融入公约要求


  

  其实,比例的观念也早就隐藏在合理的范畴之内。只要将合理的表述稍加整理,就能流露出这样的韵味。因为“对于所要实现的合法目的来说,行政机关采用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且是合理的。”[29]


  

  所以,在CCSU案之后,也有为数不多的判例提到了比例,比如Isaac v Minister of Consumer Affairs (1990), R v Transport Secretory, ex p Pegasus Holdings (London) Ltd (1988), Edelsten v Wilcox (1988), 但都是融入了狭义的不合理之内。


  

  在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ex parte Hargreaves (1997)案中,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干脆明了地指出,尽管比例原则不是英国法的一部分,但是,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可以借以阐释普通法或者解释法律。[30]


  

  这种“解释论”,在英国还是颇有市场,它让眷恋传统的英国人更容易接受,也勒住了比例,不致深入优劣的审查。因判例的凌乱,我从文献上没有查找出它和“急切的审查”、“sub-Wednesbury”review之间的关系,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有趋同的效果。这一进路持续的时间有多长,也无法考证。但我还可以断定,它的寿命不会很长。


  

  (2)提出了“急切的审查”


  

  为了回应欧洲法上的“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要求,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出现了“急切的审查”(anxious scrutiny)观念,也称“加强审查”标准(‘heightened scrutiny’ test)。它最早出现在Bugdaycay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1987)案。政府误认为,拒绝一个寻求避难者的申请,他回到肯尼亚后不会被驱逐到乌干达,所以,也不会对其生命造成什么威胁。


  

  在该案的判决中,主审法官布里奇(Lord Bridge)指出,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当被诉行政决定有可能将原告的生命置于危地时,作为决定的基础,必定需要最“急切的审查”。[31]坦普尔曼法官(Lord Templeman)进一步解释道,“当有缺陷的决定将危及生命或自由时,法院在对决定指出的过程进行审查时就负有一种特别的责任”。[32]


  

  这就将基本权利和法院的审查力度联系起来,构成了正比关系,随着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以及保障的必要性不断上升,让审查跃出了通常认为的Wednesbury合理审查的限度,变成“sub-Wednesbury”review,努力够向欧盟法的水准。这对于英国公法的发展来说,也就具有巨大的潜在意义。[33]


  

  但是,大约是1998年人权法之后,形势为之一变。在Smith and Grady v UK (2000)中,英国法院的这种审查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严厉批评,认为它低于欧洲人权公约的保护水准。[34]因此,上议院后来也拒绝了这种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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