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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制度运行分析

  

  在盐城,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不再柔弱,而是以强势姿态有效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该市先后出台了《盐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盐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行政执法的监督体系。结合盐城经验,司法建议制度能对行政机关形成威慑力,仅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达成,必须依靠党政机关的强力支持。发人深省的不是何种外力的介入进而影响司法权、行政权之间的衡平,而是行政审判所处地位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在当下依然离不开巩固和扶持,部分改革仅仅倚靠司法权的内部治理无疑是孤独的,需要的是将发散思维涵盖到司法工作的方方面面。


  

  二、中观运行层面:司法建议的规范之路


  

  (一)司法建议书文书制度之规范


  

  1.起草主体。个案中的司法建议由案件承办人制作,由庭长负责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后方可向被诉的行政主体发出。案情复杂的,或涉及多个案件的综合性司法建议应当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其决定是否发送司法建议;如果决定发送,仍由承办法官起草司法建议文书,按照一般审核程序以法院名义签发。案情重大、分管领导仍不能决定是否发送司法建议的,必要时可提交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2.文书格式。司法建议文书格式应当统一。由行政庭统一编号登记存档。在司法建议书规定期限内,被建议机关对建议内容进行回函的,应当与司法建议书一起装订。逾期没有答复和回函的,应该在结果处理单上写明原因。所有司法建议书必须按照裁判文书的要求归入法院档案,以便日后查阅。


  

  (二)司法建议书反馈机制及法律责任之规范


  

  部分法院为了保障司法建议书达到预期效果,往往会主动联系被建议机关,通过座谈、交流、走访等方式了解被建议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一定程度上消耗了法院的资源和精力。因此行政审判中的司法建议应当以常规检查敦促为主,必要时方进行回访。司法建议文书中一旦规定了具体整改期限,逾期法院可以向被建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同时向被建议机关的同级人大进行汇报以敦促落实。


  

  关于司法建议,笔者最关心的莫过于它们到底能起到多大的实际效果。我们可以参考法国最高法院咨询制度:对于被建议机关不反馈的处理,必须要求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将直接追究被建议机关直接领导者的行政责任甚至是法律责任。行政问责的归宿是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表露对法院裁决的蔑视,就是表露一种对这一部门所提供的这种公共服务的故意漠视,并且也因此构成了一项个人过错……唯一能将其填补的方式就是执行公务员的个人责任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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