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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衔接机制的理论建构与实证探究

  

  (二)诉讼调解与行业调解衔接之模式


  

  人民法院与行业调解等诉外调解相衔接的新探索已经开拓了不同于以前与人民调解内部的专业调解委员会相协作的新模式。目前诉讼调解与行业调解的衔接主要可以分为以下模式:


  

  1.法院与行业调解机构共同参与的诉前行业纠纷调解。在法院立案前先征求双方意见,调解成功的,直接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四点一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法院与行业共同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或者患者一方均可以征询双方是否适用“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制度”解决赔偿问题。如果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或者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则双方领取《医疗纠纷诉前调解制度告知书》,并在调解申请书上签字,提交法院。法院在接到申请书后,预约西城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派员参加调解,并指定一名法官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书记员对调解过程进行记录;在调解过程中,医疗事故鉴定人员只负责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进行解释和说明,法官主要适用法律规定。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并签收由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法官以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终止“医疗纠纷诉前调解”程序,在调解笔录中记载,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继续协商解决或直接到法院起诉。


  

  2.法院通过与行业调解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对法院立案后的行业纠纷委托、邀请行业调解组织调解或由其协助调解。法院在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组织中选聘特邀调解员和聘任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特约调解员接受法院的委托收案、委托调解或协助法院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当事人签收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合作签署协议,委托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北京法院系统受理的涉及互联网纠纷的案件;2010年底,广东高院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联合签署文件,要求保险纠纷案件调解要通过法院、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之间的协作来共同破解,并重点强调,法院在对保险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保险监管机构以及保险行业协会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


  

  3.创新法院与行业调解机构的新机制。一些地方建立了人民法院与行业协会等非诉调解组织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2010年10月底,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中国作家协会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北京高院与之签订协议,建立双方合作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著作权专业问题咨询机制,由中国作协建立著作权咨询专家库,对法院受理涉及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案件时提出可供参考的专业性意见;二是建立协助调解、有效化解著作权纠纷机制,法院邀请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诉讼调解工作;三是民主监督机制,中国作协将组织专家对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是建立法律服务机制,中国作协可就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中的疑难问题向法院咨询,双方还将共同组织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讲解和研讨等活动。


  

  五、结语


  

  毋庸置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建构是中国未来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当前,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在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也为进一步深入探索“大调解”提供了具体的实证参考。同时,在辉煌的成就背后,我们亦应注意到:当代中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世界各国一样,正处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之中,而由于社会转型和高速发展,中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又面临和经历着特殊的重构过程。显然,准确把握纠纷化解机制在未来的具体样态存在诸多困难,但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完美衔接的社会纠纷化解体系必将在中国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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