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北省兴隆县法院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相衔接之经验介绍
河北省兴隆县法院在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的衔接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为了更好地联合和指导行政机关对有关纠纷进行解决,他们实行了行政协调联络员制度,通过建立“一网、三访、四协调”机制,搭建行政协调平台,促进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
1.“一网”,就是搭建行政协调联络员网络,使行政协调工作纵横交织,形成规模。法院协调政府法制办、乡镇政府、公安局、土地管理局等行政执法机关,确定行政协调联络员,明确行政协调联络员的具体职责和联络方式。确定“三及时”工作原则,即行政争议事项由联络员与行政审判人员及时沟通、及时联系;行政争议解决过程中,对矛盾激化苗头和行为及时反馈、及时解决;行政执法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及时纠正,以此奠定了行政协调工作的组织基础,构建了行政协调工作的大平台。
2.“三访”,就是实行对行政执法机关“事前访问、案后回访、定期访谈”的协调沟通机制。一是事前访问。日常工作中,行政审判人员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来访咨询有问必答,逐渐累积,形成了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到行政审判庭进行事前访问、咨询的制度。行政审判人员从证据的取得与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行政相对人主体的确认、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要求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大限度地保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及行政执法的准确性,有效地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度,从源头上减少行政诉讼案件发生。二是案后回访。对作出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裁定不予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行判、裁后必访制度。对行政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个性问题和共性问题,审判人员及时与行政执法机关领导、执法人员及行政协调联络员沟通,采用回访、座谈或书面司法建议等形式指出问题所在,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定期访谈。集中一段时期,行政审判人员对工商局、森林公安局等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进行访谈,对行政协调联络员进行培训,了解行政争议焦点问题,共同研究行政争议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商讨防止行政争议矛盾激化的对策,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促进行政审判与行政执法形成良性互动。
3.“四协调”,就是坚持立案审查协调、审理过程协调、判后协调,非诉执行案件审查协调,将行政协调工作贯穿始终。
立案审查阶段,对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正确,法院向行政相对人讲解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耐心细致地做好息诉工作。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裁决明显存在错误的,当即与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及时化解矛盾或采取补救措施,并配合他们做好对方当事人的沟通工作,避免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矛盾激化而产生负面影响。
案件审理阶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对敏感性案件、易引发群体性纠纷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或与县委、县政府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集中力量做好疏导工作,及时化解争议,避免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协调行政机关自觉改正行政行为,促使行政相对人撤诉。对行政行为不存在问题的,从矛盾源头抓起,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纠纷入手,加强调解,化解矛盾。三是创新行政审判与民事审判衔接机制,对行政案件中涉及民事争议部分,合并调解,做到案结事了。法院近年来的行政诉讼协调撤诉率均在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