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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衔接机制的理论建构与实证探究

  

  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经验与实证的契合


  

  (一)诉讼调解之“廊坊经验”


  

  廊坊法院系统近年来形成了诉前调解、特邀诉讼调解员、志愿调解、巡回调解、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十大机制,推动了诉讼调解的开展和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八成多的民事案件以诉讼调解的形式得以化解。“廊坊经验”不仅仅停留在调解方式方法、技巧的探索和创新上,还积极探索以诉讼调解为核心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和理论研究。通过对“廊坊经验”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功能定位等展开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研讨活动,达成如下共识:1.核心是调解,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和非对抗性的特点。2.精髓是“两个良性循环”,即诉外加强业务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它调解人员的调解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诉讼;诉内加强司法调解,完善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程序对接,降低诉讼对抗,减少上访申诉,实现诉内、诉外的相互配合与良性循环。3.目标是促进社会和谐,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全社会广泛支持、参与下,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缓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调解功能的科学定位,为“廊坊经验”的深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廊坊经验”已不单纯是一种审判方式和工作方法,而是已经升华为广大法官服务大局的法治信仰、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


  

  “廊坊经验”的诉讼调解模式呈现出以下特点:1.调解工作全程化。诉讼调解呈现向诉前拓展、向判后延伸的趋势,在诉讼阶段上涵盖了一审、二审、再审和申诉信访程序,每一诉讼程序又紧扣立案、庭前、庭上、判前、判后、执行各环节,甚至将调解前移到诉前,在立案庭实行诉前调解机制,设置专门调解机构,建立庭前调解机制。2.调解法官全员化。一方面,调解法官不再限于审判法官,随着诉讼调解的拓展环节,调解责任相应分解到案件流程的立案—诉前保全—庭前调解—审判执行—控访的所有承办法官;另一方面,调解法官也不再限于办案的审判员,还包括合议庭其他成员、人民陪审员、庭长、主管副院长甚至院长,许多重大疑难案件都是在合力调解下得到解决。此外,诉讼调解的外延也从民事领域延伸到了刑事自诉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诉讼协调、国家赔偿案件和解、执行和解以及再审调解等,调解不再是民事法官的“专利”。3.调解力量社会化。廊坊法院建立了将社会力量引入诉讼调解的新机制,采取两种模式开展志愿调解:一种是在法院设立调解志愿库,选拔退休法官、检察官等有司法经验的专业人才和熟悉劳动、医疗等特定知识的专门人才,根据案件需要安排志愿库人员适时参与调解;另一种是由法院牵头,组织社会调解力量,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调解志愿者协会,在法院的业务指导下接受法院的委托或协助调解诉讼案件。


  

  诉讼调解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法理基础、以法院的审判权为法律保障,以方便、灵活为外在表现,以高效、节约、彻底解决纠纷为目标,在保障当事人程序、实体权利,实现司法民主、公开,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特有的功能优势。首先,诉讼调解体现了当事人的参与原则和自治精神,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大批矛盾纠纷在开庭前得到及时调解,缓解了庭审法官的压力,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其次,诉讼调解克服了诉讼对抗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它不必像审判那样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三段论式的推理和论证,避免了上诉,很少引起再审、申诉。再次,诉讼调解降低了当事人的抵触心理,有助于缓解“执行难”。诚如古罗马法谚云:调解(和解)为最适当之强制执行。通常进入执行程序只有不到20%的调解案件,业已缓和的诉讼对立性大大降低了执行阻力。最后,诉讼调解维护了亲睦诚信的社会秩序,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大量案件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减少了判决数量,服判息诉率相应上升,上诉率和信访案件数量随之下降。位于首都护城河的廊坊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离首都最近,进京上访却最少,“廊坊经验”多次受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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