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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理解与适用之初探

【作者简介】
潘庸鲁,单位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婷婷,单位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1]被告人侯光辉于2011年5月1日20时40分许被执勤民警发现酒后驾驶。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侯光辉血液进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3.7mg/100ml。 5月5日下午4时,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光辉危险驾驶案,经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侯光辉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的全国首例“酒驾入刑”判决。载http://news.entv.cn/201 10506/1 1287 1.shtml, 2011年6月7日。
[2]邢世伟:《公安部: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新京报》2011年5月18日。
[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4]2006年杭州公安机关对飙车定义为:“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赵远:《飙车肇事案定罪问题探讨》,《人民检察》2009年第16期。
[5][日]野村稔:《刑法中的危险概念》,载[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
[6]转引自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7]成戊平、孙涛:《中、美“酒后驾驶”刑法规制的比较研究》,《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第2期。
[8]周建中等:《危险犯的具体实践认定》,《法学》2009年第5期。
[9]对于孙伟铭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伟铭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长期驾驶机动车车辆,多次违反交通法规,且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冲撞多辆车辆,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于胡斌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主编:《刑事审判参考》第71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17、18页。
[10]张明楷教授认为,一些危险驾驶行为诸如:(1)驾驶刹车不灵的车辆,在车辆或行人较多的路段高速行驶;(2)原本无驾驶能力或者因醉酒、吸食毒品等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高速行驶;(3)原本无驾驶能力或者因醉酒、吸食毒品等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有车辆、行人的道路上长时间高速行驶;(4)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逆向高速行驶,或者长时间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逆向行驶;(5)在大雾天、暴雨时或者车辆、行人较多的路段严重超速行驶;(6)原本无驾驶能力或者因醉酒、吸食毒品等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大雾天、暴雨时高速行驶的;(7)在车辆、行人较多的路口闯红灯高速行驶。这些行为本身就造成了高度的具体公共危险状态,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即使没有发生伤亡实害结果,也应当适用刑法114条,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张明楷:《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1]2011年5月15日发生的南京宝马M6撞人致死案,经南京交管部门调查,最终查明肇事司机吴某在现场曾与他人追逐竞驶。目前吴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机关批捕。
[12]唐学鹏:《“醉驾入刑”驱逐“动机论”是一个进步》,《21世纪经济报道》2010年12月22日。
[13]黄荣坚:《刑罚的极限》,台湾元照出版社1998年版,第229页。
[14]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人民公安》2008年第24期。
[15]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3款规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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