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要件解读
尽管学界对犯罪构成是采用平面四要件还是立体三要件颇有争议,但这种争议并没有波及司法实践。实务者还是按照惯性思维运用传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来评判犯罪的成立与否,因此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解读仍遵循惯例:
第一,犯罪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从事交通活动的人员和非交通活动人员,而无须区分是否具备驾驶资格。
第二,主观要件:行为人的主观应是一种直接故意心态,即行为人明知实施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高度危险,但却积极追求这种危险行为发生。这种积极追求体现在一种作为的行为方式上,即饮酒后仍然驾车上路或者在道路上与他人飙车去追求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但这种积极追求不应理解为故意将机动车作为一种杀人工具而实施故意杀人的故意,这种故意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注意把握对危险行为主观心态是一种直接故意,而对危险行为所引起后果的主观心态则是一种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
第三,客体:由于机动车行驶在公共交通领域,因而其侵犯的法益和交通肇事罪一样,都是对公共交通活动安全的侵犯,这并无争议。
第四,客观要件:危险驾驶罪有两个行为要件:(1)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动机或目的与其他车辆在道路上相互追赶或竞赛,这种追逐竞驶并不要求一定有其他非追逐车辆或行人在道路上驾驶或行走,只要车辆之间存在相互追逐竞驶就可以认定为这种行为,这是基于该罪的危险犯特质,即并不一定造成潜在或实质危害为要件。因此,行为人不能以道路上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作为无罪辩解的理由,而关键在于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这种追逐竞驶既可以是双方或多方之间的相互竞驶;也可以是行为人单方的竞驶,而被追逐者可能并不知道行为人的追逐行为,行为人实施这种危险行为的动机一般是一种炫耀、逞强好胜、满足虚荣心等不健康心理的动机或目的,这是把握该种行为性质的关键。[4]当然,如果行为人有紧急事情需办理而超速行驶,此情状下不能简单认定为追逐竞驶。(2)醉酒驾驶是指根据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 19522-2004)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车。醉酒驾驶本质上是一种酒精含量超标的推定,即只要超过这个标准就是醉酒驾驶,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真正神志不清或认知和控制能力下降。毕竟有一些人由于体质的原因对酒精的耐受力高,即使检测酒精含量超标但神志依然清醒与常人无异。毕竟刑法是针对一般案件而非个案或特案的规制,本意并非为了惩罚而是利用规范对驾驶者行为进行导引。另外需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一般人代谢酒精的时间约六个小时,因而必须及时合法取证,否则因证据瑕疵将会给起诉和审判工作带来被动。
这里需特别强调,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只是认定危险驾驶罪成立的基本要件,但不是所有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都应纳入到刑法调整范畴。否则既会导致看守所人满为患,又会有违刑法之谦抑精神。刑法介入必须坚持必要性原则,危害行为只有达到严重侵害法益的程度、采用其他法律手段难以充分发挥保护时才启动刑法与其抗制,这既源于刑法是一种二次、补充和迫不得已的手段,又受制于“但书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钳制。深究之,危险驾驶罪被定位于“危险犯”,并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只有出现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才成立,从而与以结果为要件的交通肇事罪相区分。我们应防止打击面过宽和行政手段被虚置的情形出现,危险驾驶罪的落脚点是发挥刑法的规则导引,以强制力督促驾驶者树立规范驾车意识而非追求惩罚目的。笔者认为,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宗旨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醉酒驾驶成立危险驾驶罪应以“情节严重”为限制。详言之,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第一,不是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就要刑事惩罚,而应坚持醉酒程度较为严重,才能启动刑法。例如,超出基本标准的一倍或者神志不清、走路摇晃、说话语无伦次等非常人表现;第二,态度较为恶劣,诸如拒不配合检查人员检测或者辱骂、推操检查人员(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以数罪并罚);第三,在车多和行人多的道路上醉酒驾车,尤其在学校、幼儿园、电影院、机关等区域醉酒行驶;第四,因酒后驾驶曾受过行政处罚又醉酒驾车的;第五,因危险驾驶发生车辆追尾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等等。同时,追逐竞驶成立危险驾驶罪明确要求“情节恶劣”,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首先需要明确追逐竞驶不需要以超速驾驶为前提,即使不超速只要实施了追逐竞驶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的“情节恶劣”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酒后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超载驾驶机动车;第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驾驶机动车、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第三,两年内因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追逐竞驶的;第四,行为人在城市的闹市区、主干道或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