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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二)

  

  4、代理法律制度的构建应以大陆法为体、英美法为用。大陆法系的大陆法与英美法系的大陆法,无论从立法精神上,还是立法体例上,也还是具体制度的设置上,都具有相当大的差别。但在总体上看,由于大陆法的成文法传统导致其代理制度特别注重概念的演绎和逻辑的推导,结果束缚了代理制度的发展。相反,英美代理法注重经验和实际运用,加之,英美法官及其法律职业家“习惯于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抽象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个案件中似乎正义所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一个案件谨慎地进行,而不是事事回头求助假设的一般概念;不指望从被一般公式化了的命题中演绎出面前案件的判决”[14],这种思维习惯导致在其所形成的代理法中,虽不可能形成抽象的概念、严密的逻辑和严谨的体系,但其具体制度的设计却非常灵活,显现出极强的实用性。英美代理法产生数百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成长为私法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推广。不仅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理论和制度,而且一些国际代理公约也导入了英美代理法的合理成份。我国是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代理立法受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较大。例如,就立法体系而言,《民法通则》把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置于总则中的第4章予以规定,这与《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风格一脉相承。《日本民法典》在总则中的第4章规定了“法律行为”,“代理”乃为该章的第三节。《德国民法典》也在总则中的第3章“法律行为”中设专节规定了“代理和代理权”。这一立法体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应当予以坚持。但在具体制度的设置上,应当大胆借鉴英美法中灵活而适用的制度,以使我国的代理制度能够顺应时代的变化,并不断地创新。一句话,就是以大陆法为体、英美法为用。


【作者简介】
汪渊智,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为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规划项目《民法总论疑难问题研究》(08BFX023)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Joseph E Stiglitz,Globalization and its Disconents,Norton&Company,2002,pp.9-10.转引自沈四宝、盛建明:“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陶广峰:《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经济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江平:“经济市场化与法律全球化、现代化、本土化”,载http://www.cdams.kobe-u.ac.jp/archive,登陆时间:2008-02-13。
郑自文:《国际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代理:比较法研究”,载【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5~459页。
郑自文:《国际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
张玉卿主编:《国际私法统一协会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张月娇:“中文译本序言”,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于丹:“欧洲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评介”,载《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期。
条文引自韩世远译:“欧洲合同法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1~866页。
傅俊伟:“欧盟民法典草案之述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3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47~500页。
条文引自唐超、邹双卫等译:“欧洲私法: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3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713页。
M.A.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序论”,载于《法学译丛》1987年第2期。
转引自施米托夫:《国际贸易代理:比较法研究》,载【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65~459页。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94页。
意大利民法典第1723条规定:“委任人得撤回委任,但是如果约定是不可撤回的,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正当理由撤回的除外。当委任涉及受任人或第三人利益时,委任人将委任撤回并不使委任契约消灭,除非有不同的规定或有可撤回的正当理由;因委任人的死亡或突然发生的无能力不导致撤回”。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7页。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2.4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当代表一个商业与第三方达成合同时,声称是该商业的所有人,则第三方在发现该商业的真实所有者后,可以向后者行使其对代理人的权利”。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页。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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