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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二)

  

  三、完善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1、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力求使我国的代理制度与国际代理立法相统一。代理制度是市场经济基本的交易规则,诞生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就是市场交易规则的统一化过程,哪一个地区或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不愿意将自己的规则统一于这一整体规制中,一方面阻挡了他国与本国的交易,另一方面也为自己加入全球大市场设置了法律上的障碍,从而将自己排除在这一市场体系之外。代理制度不仅在国内交易中具有重要的桥梁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应当顺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力求与国际通行的代理法律制度保持一致。目前,一些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为消除各国代理法中的差异,建立统一的代理法律制度,作出了许多努力,并形成了对各国代理法有较大影响的国际公约或区域性立法,比如前文已经提到的《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代理合同公约》、《欧洲合同法原则》等。这些立法都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总结各国代理法中成功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的精华,值得我们认真地借鉴与吸收。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的代理法律制度更加先进、更加现代化,同时也更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2、既要大胆地借鉴和吸收国外以及国际代理立法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则,同时又要妥善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的关系。任何被移植来的西方法律制度,只有扎入中国的文化土壤,得以积淀下来,进而成为本民族法文化的一部分,才是成功的移植。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及其法律制度都是与其特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都要受到其经济、文化、思想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惯、地理环境、人口状况、历史传统、宗教信仰、道德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因此,它必然反映和体现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特质和精神面貌,并成为其法律文化及其法律制度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如果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忽略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具体的环境和条件以及其经济、文化、传统及其发展规律对法律的需求,而盲目的全盘接受外域法律文化及其法律制度,那么这种移植就是失败的。只有被移植的法律制度与移植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及其相关制度存在一定的适配性,制度与运行环境相适应,才能发挥其作用,促进经济的增长。美国法学家曾指出:“要设法牢记,法律是民族的历史、文化、社会价值观念和一般意识与认识的集中表现。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确切地相同的。法律是文化表现的一种形式,而且如果没有不经过某种‘本土化’的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一种文化里面的”[13]。所以,法律移植必须以本国的社会需要为标准,做好移植的法律的本土化工作,使之与本国的法律文化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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