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二)
汪渊智
【摘要】一、经济全球化与代理法律制度的发展(一)经济全球化与法律的趋同化(二)代理法律制度的趋同与融合二、我国现行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二)我国现行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三、完善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四、完善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一)关于代理权规定的建议(二)关于代理行为规定的建议(三)关于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代理法律制度
【全文】
二、我国现行代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1、代理制度的一般规定
(1)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共分九章156条,其中第四章的第二节以8个条文(第63~70条)专节规定了代理。该部分规定了代理的意义及效力、代理的类型、授权委托书、无权代理的追认及其后果、转代理以及代理的终止。《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是目前我国代理制度的基本规定。
(2)合同法。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对代理制度有了新的规定,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法》总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其中,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2)《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此即在第21章专章规定了委托合同,对于委托合同的含义、委托事务、委托费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第402条、第403条引进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与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
(3)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从第79~84条针对《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包括共同代理(第79条)、复代理(第80条、第81条)、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死亡后继续有效的条件(第82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第83条)。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有关问题做了规定(第12条、第13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和1998年发布了《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就委托贷款纠纷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