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5)代理权滥用之禁止。根据第2.2.7条的规定,如果代理人缔结的合同存在代理人与本人的利益冲突,而且第三方已知或应知这一情况,则本人可主张合同无效,除非本人已经同意,或已知或应知代理人涉及利益冲突;或者代理人已经披露与本人的利益冲突,但本人在合理时间内并未提出反对。利益冲突的典型是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这一规定是《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所没有的。


  

  (6)次代理。按照第2.2.8条的规定,代理人有指定次代理人履行那些非合理预期代理人本身履行的行为的默示权力,依此规定,本人在授权时明确允许代理人可以选任次代理人的,应属当然。如果次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事,则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


  

  (7)代理权的终止。第一,代理权终止对第三人的效力。《通则》第2.2.10条第1款规定,“除非第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权限已经终止,代理权限的终止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据此,代理权限的终止要想对第三人产生效力,必须是第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代理权限已经终止。否则,代理人的行为继续对本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第二,代理权终止对代理人的效力。《通则》第2.2.10条第2款规定,“尽管代理权终止,但代理人仍有权为防止损害本人利益采取必要的行为。”即代理权限终止后,为了使本人的利益免受损害,代理人仍有权实施一定的行为,此系诚信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欧盟代理法的一体化


  

  1、《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代理商法律的指令》


  

  为协调各成员国代理法律制度的差异、推进共同市场的自由竞争,欧共体于1986年12月18日发布86/653/EEC号指令,又称为《关于协调成员国间有关代理商法律的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为成员国法律确定了一系列最低的标准,是欧盟(欧共体)层面关于商事代理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指令》主要采纳了大陆法系民商分立的制度,将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严格分开,对商事代理中本人(被代理人)和代理商(商事代理人)之间关系作了集中规定,并且强调了对代理商的保护。


  

  (1)对于“商事代理”的界定。根据《指令》第1条第2款,代理商是一种“自雇型”中介,它的职责是代表本人的利益持续地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磋商、谈判和订立合同等活动。它本身是独立的商事主体,不包括本人内部的工作人员、本人的合伙人以及破产管理人和清算人、商品经纪人、王室代理人。代理商履行其职责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佣金,那些商业代理组织无偿进行的代理活动不被包括在内。可见,该指令指向的代理商仅是独立的商事主体,其行为只限于在商业基础上的活动。


  

  (2)代理商和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商事代理法律关系应该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代理商与本人的关系;代理商与第三人的关系;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指令》的规定主要是围绕以上的第一个方面展开。根据《指令》第3条,代理商的义务主要是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始终维护本人的利益,忠实而勤勉的工作。本人必须做到忠实而诚信,必须提供与货物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资料、支付佣金等。本人除了要为代理商提供交易所必备的各种信息外,还要在他预计到交易量明显低于代理商的合理预期时,尽快告知代理商。


  

  (3)代理合同的终止。代理合同可因当事人的行为以及法律的规定而终止,合同期限的届满、双方的合意、一方的破产或死亡均可以导致合同终止。《指令》关于合同终止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尤其是本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合同终止后对于代理商的保护。按照《指令》第17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在一定情形下,代理商有权获得佣金、补偿或损失赔偿:第一,针对合同期间的交易以及合同结束后可归因于代理商的交易,本人仍应向代理商支付佣金;第二,如果代理商在合同存续期间为本人争取到新的客户或使业务量显著提高,本人在合同结束后仍持续地从中获得利益,那么代理商有权获得补偿。因为合同的结束使得代理商无权获得佣金,而本人却从中受益,基于公平合理的考虑,代理商应该获得补偿,这其实是代理商获得佣金权利的一种延伸[9];第三,如果代理商因合同的终止而遭受损失,代理商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代理商对于佣金或补偿的请求不影响他获得赔偿的权利。


  

  (4)《指令》的效力。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89条,“指令在其所要达到的目标上对所发至的特定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但成员国有权自主选择实现目标所采用的方式”。《欧盟商事代理指令》是向全体成员国发出的,各成员国有义务在到目前为止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转化为国内法。到目前为止,各成员国都已按照《指令》的要求修改了国内法,体现了一定的趋同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